简介:1979年刑法原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经验及具体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酷刑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 ...
1979年刑法原文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经验及具体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酷刑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祖国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根据法律判罪处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判罪处刑。
第四条【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可以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之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是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可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能够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惩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担负条约责任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按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依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之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是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实施之前,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主权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害国有财产或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侵害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举动,根据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可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他们的行为会出现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错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错犯罪。
过错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尽管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错,而是由于不能抵触或是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纪】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打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方式致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按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教导;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正教育。[14]
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纪】已满七十五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错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勒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国家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喝醉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是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集体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打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979年\u003c《刑法》规定刑案追诉期最多为多少年
1979旧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罪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觉得必须追诉的,须请示最高检察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79年全篇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侯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察、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觉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或是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联系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与有关单位
1979年刑事诉讼法全篇
第一章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处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精确、及时地查清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处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严格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与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押、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子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殊规定的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行使与公安部门同样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人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精确高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精通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是多民族杂居的区域,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问,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资料。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子,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子,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之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责任确保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子,按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和其它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害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举动,有权提出控诉。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控告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是不起诉,或是终止审理,或是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去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知或是撤销告知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部门和外国司法部门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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