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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分别是哪几次修正案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分别是哪几次修正案中国大陆的《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宴团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策》调整。2012年3月洞厅14日 ...

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分别是哪几次修正案

中国大陆的《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宴团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策》调整。2012年3月洞厅14日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策》第二次调整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策》第三次调整。迄今为止,该法典已经过了三次修晌颤橘订。

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究竟更改了什么内容

一、增加一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控告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将《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改成《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

对于公安部门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必须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

三、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改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増猛祥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四、増加一条,枝桐搏作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拘留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挑选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建议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拘留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五、将第《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改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子,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子,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拘留所。”

六、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改成《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所的,能够在指定的住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妨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部门准许,也可以在指定的住所执行。可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七、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改成《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准许或是决定逮捕,应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特性、情节,认罪认罚等状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参考标准。”

八、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改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根据法律进行的搜集证据、查清案件的工作和相关的强制性措施”。

九、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改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拥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能够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十、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改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察犯罪的需要,经过层层准许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査措施,按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十一、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改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处理完毕,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相关情况。”

十二、増加一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子,依照本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还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子,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消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押后的十日之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轮陪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增加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纳入审査起诉期限。”

十三、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改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部门移送起诉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之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刑期超过一年的,能够延长至十五日。

十四、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改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査案子,应当审讯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是值班律师、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建议,并处理完毕。辩护人或是值班律师、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拥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是值班律师、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以下事项的意见,并处理完毕: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行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意见;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倾听意见的事宜。

人民检察院按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流程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是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

十六、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改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十七、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改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子,应当并且对侦查中査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消除査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需要收走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将处理结果及时联系人民检察院。”

十八、第二编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是案子涉及国家重大权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能够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能够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是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是撇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应当立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十九、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改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可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子能够7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子,由审判员三人或是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该是奇数。

二十、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改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拥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十一、増加一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子,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控告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举动不构成犯罪或是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定控告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控告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是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节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依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十二、第三编第二章増加一节,作为《刑事诉讼法》第四节:

第四节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子,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能够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合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子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控告的犯罪事实、罪行、量刑建议或是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付等事宜达成调解或是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判案件,不受本章第节规定的送到期限的限定,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布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判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判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之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刑期超过一年的,能够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举动不构成犯罪或是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定控告的犯罪事实或者其它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是第三节的规定再次审理。

二十三、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改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要是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到期,应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判处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算,并报最高法院备案。”

二十四、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改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到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交纳;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难等因素交纳的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延期交纳、酌情降低或者免去。

二十五、第五编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应该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察院批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毕恐怖活动犯罪案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觉得犯罪行为已经查明。

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控告犯罪行为,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述案子,由犯罪地、被告人出境前居住地或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是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是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到被告人。

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到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非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资产作出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子,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能够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应该将判决书送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往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同意,能够提出上诉。

检察院觉得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是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该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判决提出质疑。罪犯对判决、判决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按照起效判决、判决对罪犯的资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予以退还、赔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病症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出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是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阵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停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阵审理确定无罪的,应当依法做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判的案子,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能够缺阵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二十六、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改成第三百零八条,修改为:“部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行使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行使侦査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子由牢房进行侦查。

部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牢房办理刑事案,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章节及条款编号,根据本决定作适当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再次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哪一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与保障人权明确写入

1、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弊告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调整时确立的,规定于该法的第二条中。

2、2012年调整以前的刑事诉讼闷兆法第二条规定:第二条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精确、及时地查清犯罪行为,正确应用法律,处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严格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障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3、2012年调整以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第二条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精确、及时地查清犯罪行为,正确应用法律,处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严格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与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资产蚂卜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分别是哪几次修正案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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