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08年之前对于公司没有给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法规是什么08年之前对于公司没有给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法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九十八条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明确了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的条件消除劳动合同或是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 ...
08年之前对于公司没有给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法规是什么
08年之前对于公司没有给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法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九十八条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明确了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
《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的条件消除劳动合同或是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旅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务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早信动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十八条以下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背法拆睁滑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用欺诈、威胁等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假如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防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务报酬;
(五)工作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背劳动合同的职责。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商议约定其他内容。
请问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至今还有效吗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截至2016年依然是有效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昌雹察《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耐茄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改或者决定相关劳务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工作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管理制度或是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执行过程中,工会或者员工觉得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给予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是告知劳动者。
第六条工会应当协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持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本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订肆让立。
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求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08版以前的版本
1、《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核迟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改世29日通过的,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的《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第一部旦携《劳动合同法》,不是修改版,所以不存在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08版以前的版本。
2、《劳动合同法》只有一个版本,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采用的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8年1月1日前的劳动法有关规定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没有明确具体的经济补偿方法,而是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制定了《违背和消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
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是指符合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符合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不受十二个月限定,工作几年就支付几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国家《违背和消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消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搭逗安排的工作而消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大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少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少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是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消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商议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消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是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拓展资料:
2008年1月1日以前是没有《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如今继续有效,并没有废止.而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只不过就是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中的劳动合同部分取出来独立立法,对于劳动合同部分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做好《违背和消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
各省、自治区、市辖区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相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背和消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相关违背劳动合同的赔偿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带搭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参照资蠢枝拿料:百科-《违背和消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
参考资料:人社部-关于做好《违背和消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通知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08年以前对于公司没有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规是什么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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