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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律师服务收费办法

简介:2006律师服务收费方法【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6]611号【发布日期】2006.04.13【实施日期】200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律师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做好《律师服务收 ...

2006律师服务收费方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6]611号【发布日期】2006.04.13

【实施日期】200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律师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做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便利优质的法律援助。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诉、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波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订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准、社会承受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商议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消耗工作时间;

(二)法务的难易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风险与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效能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采用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记时收费等形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务;

记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是低保政策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严禁刑事诉讼案子、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集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署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额度不得高于收费合同规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制订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条例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条例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署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注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和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支付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金额。确需更改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需要应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预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清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无法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述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它杂费。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异地开设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是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措施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管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以下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条例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早或是延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形式变相提升收费标准的;

(五)以远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监督管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方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背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是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背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应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预算,不出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递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背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背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觉得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到访等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或是律师协会检举、投诉。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超越定价权限,私自制定、调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是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能够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做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

网络教育本科法学能参加司法考试么

国家司法考试对专业没有要求,对学历条件是大学本科学历,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本科文凭,只要你学的文凭是国家承认的就可以参加考试,祝:一切顺利!

国家司法考试是我国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获得律师资格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前身是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改成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同时也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编辑本段]考试试题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编辑本段]试卷科目

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含: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体系。包含: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体系。包含:民法、商法、民诉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阐述。包含: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编辑本段]考试标准

怎么确定考试分数与授予资质?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阅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分数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成绩审查。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执业资格证书》。考试通过并得到《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条件。此外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担任公证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编辑本段]报考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建议》(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市辖区管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国务院审核确定的我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对比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是国家或省扶贫攻坚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市辖区所辖县(包含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制度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香港、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文凭(学位)证书的人员,其文凭(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实施)》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生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此外,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报名时要提供以下材料:

司法考试报名需要哪些材料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早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递交含有本人数据的报名表,也可不此外递交报名表。报名表下载:请登陆:中国普法网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持港澳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开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实。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使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入照片。

5.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缴纳报名费。

6.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明和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学习)等证明。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区域的法律专业大专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学习)的,在外地报名时,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居住证明。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考试通过率

历年司法考试通过率:2002年是6.68%,2003年是8.75%,2004年的通过率为11.22%,2005年的通过率为14.39%,2006年的通过率达到约17%,2007年的通过率达到约20%。

司法考试报考有关问题问答

问:报名要求什么条件?大专生能够报名吗?

答:08年司法考试,在学历上依然要求: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是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换句话说原则上大专生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今年司法部规定依然对部分法律职业人才严重匮乏的区域放宽司考报名学历条件,在放宽地区允许法律专业的大专生报名。

问:学历证书有什么要求?我是中央党校毕业生,能够报名吗?

答:报名人员须出示符合要求的毕业证书;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经全部合格的人员,能够持自学考试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学生证明报名,但考试合格申领资格证书时,必须持正规的毕业证书。

能够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含:具有举行学历教学的民办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上、高等教育学历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院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符合《中国解放军学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校中就读的学生所获得的毕业证书。不同时符合要求的学历,不得报名。党校毕业生,假如是函授教育的,因不属于国家教育序列承认的学历不具有报名条件。

问:我是非法律本科,报名对我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情况有要求吗?

答:08年对非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报名时请查看具体要求。

问:我已经在2005年通过司考也取得了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现在已经续本毕业想拿A证,请问我还能报名吗?

答:能。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并获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证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考司法考试。你已经取得了本科学历,可以再报名获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

问:能够代报名吗?我现在在外地学习,可以在当地报名吗?

答: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如果在外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或学习的异地报名。异地报名须提交当地一年期以上的暂住证和有关单位出具的一年期以上的工作、学习证明原件。其中,户籍在放宽区域的法律专业大专毕业学历人员,能够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但报名时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居住证明;户籍不在非放宽区域的法律专业大专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参加考试。

问:我已经考了全部的成绩,现在还没有论文答辩!不知道能不能考?

答:按照司法部规定,一定要所有的成绩合格,当然包括论文成绩。

06年毕业能考律师证吗

06年毕业生能够考律师证。可以报告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想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较好的政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

别行为能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本科学历,并得到学士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得到法学硕士法学硕士以上学历。2006年毕业考生,只要同时符合条件,就可以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2006律师服务收费办法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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