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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之侵权行为

简介:民法知识点之侵权行为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举动。其特点:(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2)侵权行为的对象是绝对权;(3)侵权行为是侵权人有意识的行为。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是:(1)侵权行为违背的是法定义务 ...

民法知识点之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举动。其特点:(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2)侵权行为的对象是绝对权;(3)侵权行为是侵权人有意识的行为。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是:(1)侵权行为违背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背的是约定义务;(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含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职责仅限财产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1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2独立侵权与共同侵权。

3积极侵权与消极侵权。

应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当作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1)加害人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2)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3)唆使人与实施人共同致人损害。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独立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独立侵权负自己责任。

案例演练

1甲为了报复乙,与丙一起对乙施加殴打,致乙全身多处负伤,花去药费若干,误工工资损失若干。事情发生后公安部门行政拘留甲、丙15天。乙出院,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丙赔偿损失。在审理中,甲因车祸死亡,身后未留有财产。甲有一个儿子,法院应如何判决?

A由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由甲的独生子和丙分担赔偿责任C由丙赔付乙的一半损失,甲的独生子不承担责任

D由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丙在赔付全部损失后,有权向甲的孩子追偿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乙的损害是由于甲丙的共同侵权造成的,故应由甲丙负连带责任。因甲死亡,且未留下财产,故应由丙承担全部责任。

2某日,刘某和好友任某一起出门用猎枪打猎,忽见前边森林里有一灰影闪烁,二人同时拿枪枪击,不想击中的是在山中采蘑菇的农户。据查,该农户只被击中一枪,刘任二人的猎枪为同一型号,无法辨别是谁的枪击里了农户。若你是该农户聘请的律师,以下认定错误的有哪些?

A由于无法辨别加害人是谁,因此刘、任二人不承担责任

B刘、任二人已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C刘某、任某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D应由林业局承担责任

【答案】ACD

【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问题。刘某与任某的行为导致农民的受害,且刘某与任某均存在过错卜棚,为共同危险行为,对共同危险行为,组成共同侵权,应由侵权人负连带责任。

31995年7月1日晚9点,某地赵某驾驶一辆前行牌告唯大货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碰,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出路边,恰巧高某经过,来不及避开,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并且,右臂残疾已难以避免,对以后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严重艰难。因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金。

(1)赵某、刘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2)此案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担负?

【答案及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问题。

(1)赵某、刘某的举动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共同实施损害行为,致使他人人身和财产损伤。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断谁为加害人的情况。本案,赵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里的共同加害行为。由于,赵某、刘某违反交通规则,均存在过错,且袜弊培该过失行为导致高某的损害。

(2)赵某、刘某应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赵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刘某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责任之后,应依据他们各自过错的大小以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功效不同,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对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在特殊侵权行为中,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职责、监护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工作物致人损害、路面施工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对于造成的损害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法律又未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平观念,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对此,应特别掌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案例演练

1下列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A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

B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公平观念为基础

C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结果限于对直接财产损失的赔付

D公平责任原则既适用于侵权,也适用于违约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及适用问题。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其适用以公平观念为基础,适用的结果限于对直接财产损失的赔付。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仅限侵权,不太适合违约。

2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地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忽然脱落,恰好砸到蒋某身上,导致蒋某身上多处负伤,因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因此,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又只能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觉得,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钉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因此诉诸法院。

(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本案旅馆、装修队的职责如何认定?

【答案及解析】本题涉及特殊侵权责任问题。

(1)此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侵权案子。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坍塌、坠落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本案,旅馆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员,对于吊灯脱落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能证实这一损害结果是由装修队造成的,证明责任在于旅馆方。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受害方——装修队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确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蒋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包含作为和不当作。但执行职务的举动,正当防卫的举动,紧急避险的举动尽管造成了损害,因其不具备违法性,故不为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既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含对非财产权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目前财产的降低,间接损害是指可得利益的降低。

3逻辑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是一种必定的因果联系。

4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过错又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一般不影响法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过错程度决定责任的成立和赔偿责任的大小。

应掌握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区分侵权和非侵权的界限。

案例演练

1韩某、谢某、许某是同一寝室学生。夏季,韩某、谢某想剃光头,约许某一起剃。许某坚决不同意。韩某、谢某剃完之后,还想让许某剃,遂商议借走理发剪,在夜间趁许某熟睡之机,将许的头发剪去。韩某、谢某侵害了许某的哪种人身权?

A生命权B健康权C身体权D荣誉权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侵害人身权问题。依民法原理,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它身体组织人格权利。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许某的头发被剪去,并不伤其生命,也不毁其健康,更不损其荣誉,但侵害其对身体组织完整的权利。

2以下行为中,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举动有:

A在寻人启示上刊登张某的照片

B在通缉令中使用逃犯徐某的图片

C在庭审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图片

D未经本人同意在照像馆橱窗中陈列金某的图片

【答案】ABC

【解析】本题涉及侵犯肖像权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3抢劫犯乙持枪拒捕,被民警甲开枪打中持枪的手臂,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民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生命健康权,因为有损害事实的出现

B民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生命健康权,由于乙所受损害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C民警甲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由于其行为不具违法性,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D民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生命健康权,由于甲是故意开枪,对乙的损害有过错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违法性阻却问题。民警甲的行为不具备违法性,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不组成侵权。

4某日,宋某开车出游,途中见前边的车辆速度渐缓,遂与前一辆车于相距5米左右之距离降速缓行,不想之后梁某因超速行车,来不及刹车,撞向宋某的车,造成宋某的车也向前撞向林某的车,导致林某的车严重受损。因此,宋某特向律师咨询,假如你是律师,你将如何回答?

A宋某的举动不构成侵权行为,其行为虽造成了林某的损害,但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B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因为是宋某的车撞了林某的车而造成车严重受损

C宋某对林某进行赔付后,可向梁某追偿

D林某的损失只能由宋某赔付,梁某对此不承担责任,由于梁某直接撞的是宋某的车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宋某的举动非自己行为,不会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5送奶人员将王某订的牛奶放进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某不知所以,取而饮之。张某行为的特性应如何认定?

A不构成侵权行为,但组成无权代理

B不构成侵权行为,但侵害了王某对牛奶的所有权

C并无不当

D组成不当得利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区别问题。本题的难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表面看张某的行为好像侵害了王某的所有权,但张某不知所以,不会有主观上的过错,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不组成侵权行为。但张某饮食牛奶无合法根据,且损害王某的利益,组成不当得利。

6甲、乙两厂同为保暖衣的生产厂家,2001年秋冬季保暖内衣热销,促使原料供应紧张。甲厂得知乙厂让丙运输公司运输原料,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甲厂派人在丙运输原料的路上制造交通事故,导致丙不能把原料准时运到乙厂,乙厂无法及时出货,造成了重大损失。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对乙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甲的行为构成对丙运输公司的侵权行为

C甲的行为构成对乙厂的侵权行为

D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应受道德谴责

【答案】AB

【解析】题中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问题。甲选用的方式为不正当竞争方式,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甲的行为使丙的财产权受到损害,构成对丙的侵权行为。

7甲患有梅毒,于2001年10月4日劫持女性孙某,逼迫其拍*照,并把它强*,后甲将孙某的*照于社会上公开散发。2001年12月,孙某被检查也患有梅毒。则在以下孙某的权力中,甲侵害孙某的哪些权利?

A荣誉权B健康权C性自由权D隐私权

【答案】BCD

【解析】题中涉及人格权侵权问题。甲强制与孙某发生关系,构成对孙某的性自由权的侵害;同时,甲深知自己患有梅毒,而和孙某发生关系,构成对孙某的健康权的侵害;甲将拍摄的孙某的*照给予散发,构成对孙某隐私权的侵害。

五、共同侵权行为

1共同加害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错,共同实施谋害,导致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坏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人应负连同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权利损坏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断谁为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负连同责任。

六、特殊侵权行为

1职位侵权责任。职位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该侵权行为的发生一定要执行职务所致。一定要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且造成了实际损害,存在逻辑关系,职位侵权可要求国家赔偿,包含因行政违法行为而要求的行政赔偿,及与侦察、检察、审判、牢房管理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

2商品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构成的侵权责任,其责任承担者为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应明确高度危险作业的范畴。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责任。无论污染单位的排污是否满足排污标准,都应承担赔付责任。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其免责事由为:(1)因为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虽采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2)受害者自己过错造成的污染损害;(3)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污染损害。

5路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施工工作应在公共场合、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2)施工人未设明显标志,未采安全措施;(3)有损害事实的出现,但不包括施工人自身受到的伤害,因为后者适用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4)施工人有过错;(5)存在逻辑关系。该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6建筑物或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其构成要件是:(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的举动;(2)存在损害事实;(3)存在逻辑关系;(4)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员有过错。该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7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该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致害动物是养殖的动物;(2)饲养动物对别人造成了损害;(3)存在逻辑关系。该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免责事由包含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

8监测责任。其构成要件是:(1)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2)有损害事实存在;(3)有逻辑关系存在;(4)有监护关系存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义务的,可减轻其责任。

应掌握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要素,尤其是动物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路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

案例演练

1某施工队修建某村张某家马路边的三层楼房。某日,建筑队的钱某在砌砖时不慎将一砖掉落,将在周边玩耍的10岁的刘某砸到,花去费用2000余元,李某父母因此诉至法院。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应由张某承担2000块的责任,由于张某是建房人

B应由施工队承担2000块的责任,由于施工队是施工人

C应由钱某承担2000块的责任,由于损害是钱某直接造成的

D应由张某、施工队、钱某及李某父母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2000块的责任

【答案】ACD

【解析】题中涉及施工人责任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合、道旁或是通道上挖坑、整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用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题中的核心是施工人责任问题,施工队与张家的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合同关系。钱某是施工队的职工,钱某的举动不是行为,而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所属施工队承担。

2以下作业中,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是:

A自行车队训练导致路人死亡B飞机错误操作致人伤害

C放射性元素外溢致人伤害D爆竹厂爆竹爆炸炸伤路人

【答案】A

【解析】题中涉及高度危险作业问题。飞机错误操作致人伤害、放射性元素外溢致人伤害、爆竹厂爆竹爆炸炸伤路人均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养殖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是:

A李家的公鸡啄伤儿童的眼睛B张家的狗咬伤路人

C王家的马踢伤儿童D山猪吃掉田里的麦苗

【答案】D

【解析】题中涉及动物致人损害的认定问题。所谓动物致人损害是指养殖的动物的独立动作致人损害。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不适合该条之规定。

七、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正常,赔付损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

2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1)正当理由,如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

(2)外来原因,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

3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两种责任既不相互吸收,也不同时并处,受害者可依法挑选请求权。包含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

必须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或出现共同危险威胁,必须造成了损害后果,必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对于共同危险的损害,侵权人负连同责任。

历年真题

一、单选题

1张甲(20岁)与张乙(14岁)来到张丙家门口,见张丙家门口卧着一条花狗睡觉,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理。花狗被打之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张丁因此花去医药费500元。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2000年试卷二第2题)

A主要由张丙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度部分

B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丙承担适度部分

C主要由张甲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度部分

D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甲承担适度部分

【答案】C

2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付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2002年试卷三第5题)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岁,且有经济条件

B。钱某鼻祖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岁,没有经济条件

C主要由钱某鼻祖承担,钱某适度赔付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鼻祖适度赔付

【答案】A

3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坠入桥下坠亡。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002年试卷三第7题)

A。甲应负全部赔付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答案】C

4。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进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知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特性应如何认定?(2002年试卷三第17题)

A组成不当得利B。组成侵权行为

C。组成无权代理D。并无不当

【答案】D

5小姑娘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下课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天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路回家?”乙答:“别害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途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此案赔付责任应如何承担?(2003年试卷三第2题)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且不绕路,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付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付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答案】C

二、多选题

1某医院为扩大影响,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举行上街“义诊",护士张某当众骂患者李某“混蛋"。李某提出诉讼。下列哪些观点是错误的?(2000年试卷三第80题)

A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某医院

B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张某

C本案的侵权行为人是某医院和张某

D李某没有资产的损失,只能要求被告道歉

【答案】BCD

2。某商场家电部一职工在布局展位时,一通电的取暖器石英管忽然爆裂,致其负伤。后查清事故原因是由于厂家不慎将多台质检不合格商品包装出厂。该员工欲通过诉讼向商家索赔,但不知应以商品责任还是以产品质量缺陷担保为由诉讼。下列关于二者差别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年试卷三第34题)

A。前者需要有现实损害,后者不需要

B。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约行为

C。前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付,后者则主要为维修、更换

D。前者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后者一般先向合同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

【答案】ABD

3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子的围墙上刷写了一条女性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嘲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此案应怎样处理?(2003年试卷三第47题)

A广告公司应恢复正常

B广告公司应赔付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围墙1个月费用

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答案】AC

4李某患有癜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走路时忽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孩子碰伤,用去医疗费200元。此案责任应如何承担?(2003年试卷三第48题)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父母未尽到监测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分担损失

【答案】BD

12岁孩子有什么法律权利

法律分析:12岁的小孩没有专门针对这个年纪的法律,12岁属于未成年,按照未成年享受法律权利。未成年拥有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的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资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未成年作为公民一部分,享有如下人身权利:

1.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益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含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享有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损害。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诉,直到诉诸法律。

2.姓名权未成年有权决定、使用及依照规定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能够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

3.肖像权。肖像权是指未成年对以各种形式体现自己容貌特征的个人形象拥有的专有权。其内容包括:未成年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运用获得精神上、资产上的利益;经未成年人监护人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的肖像,未成年人有权获得适当的酬劳;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严禁他人非法损坏、侮辱、玷污未成年人的肖像。

4.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声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力。禁止用侮卜败辱、诽谤等形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障法》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列入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

5.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接纳政府、社会团体、单位对自身的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加以维护此腊的权利。未成年人的荣誉型扒颤权不受非法侵害,严禁非法夺走未成年人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6.隐私权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生活不被公众知晓,禁止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力。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免受伤害

7.受抚养权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权享受父母或是其他监护人的养育。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12岁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12岁的小孩没有专门针对这个年纪的法律,12岁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未成年人享受法律权利。未成年人享有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的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资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未成年人作为公民一部分,享有如下人身权利:1.生命健康权生拿神坦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益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含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损害。对损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诉,直到诉诸法律。2.姓名权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及依照规定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能够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3.肖像权。肖像权是指未成年人对以各种形式体现自己容貌特征的个人形象享有的专有权。其内容包括: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运用获得精神上、资产上的利益;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有权获得适当的酬劳;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瞎顷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严禁他人非法损坏、侮辱、玷污未成年人的肖像。【拓展资料】4.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声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力。禁止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障法》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列入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5.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接纳政府、社会团体、单位对自身的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力。未成年人的荣誉权不受非法侵害,严禁非法夺走未成年人被授予的荣誉称消桐号。《未成年人保障法》规定:我国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对于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恶语中伤,损害未成年人荣誉权的举动,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是其他监护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6.隐私权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生活不被公众知晓,禁止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力。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免受伤害,《未成年人保障法》中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法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方法方法、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7.受抚养权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权享受父母或是其他监护人的养育。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民法知识点之侵权行为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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