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98年刑法第十七条1998年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打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下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他的父母或是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998年我 ...
98年刑法第十七条
1998年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打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下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他的父母或是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998年我国颁布的环保法律还有
截至1998年年末,我国共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律6部、与环境相关的资源法律9部、环境保护行政规章34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90多件、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1000余件、环境保护军事法规6件、缔约和参与了国际形势公约37项。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加入了“污染环境资源保护罪”专节。
1990年交通肇事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1日法释[2000]33号)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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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受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导致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资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受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零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别的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受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导致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资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走,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交通肇事后,单位管理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是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管理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是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制他人违章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是导致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组成犯罪的,各自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状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开端金额标准,并报最高法院备案。
最高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节录)
(2003年11月27日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
一、审查逮捕通用证据参考依据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相关部门移交审查逮捕的案子,应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审查证据:
(一)程序方面。
1、诉讼程序的相关证据材料: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明案件来源的相关证据材料。
(3)破获案件过程表明或破案报告书。
(4)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承诺书、交纳保证金收据,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单等有关法律文书。
(5)拘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报告及该代表所属的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同意拘押的许可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取证程序约相关证据材料:
(1)证明审讯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主体合法,并且为两人以上进行的证据。
(2)证明已经告知犯罪嫌疑人、证人权利、义务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审讯、询问后,在笔录上签订的意见;侦查人员的签名。
(4)证明没有刑讯逼供、诱供、诱证状况的证据。
(5)提供证据的个人和单位的签名及盖上的公司公章。
(6)搜查、起获赃物时的见证人。
(二)实体方面。
1、主体身份:
(1)自然人一般主体身份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住地的户籍资料、居民身份证、出生证、户口迁移证明、护照或经会面后外商开具的外籍身份证明材料及法定身份证件(原件或附带制作流程文字描述并加盖拷贝单位印章的复制件),或是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实的其他证据(以上证据设备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可以只具备其中一种)。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需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名字、身份、年纪或是拍照编号审查批捕,必要时可以对共进行骨龄鉴定。对于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除处在法定责任年龄段,必须具备可以证明共年纪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外,如一时难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法定身家证件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其他证据,按照其自报的身份或是同案人证明的身份材料审查批捕。
(2)自然人的特殊主体的身份证明:证明所属单位特性或所有制形式的证据材料、所属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说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职位及职权范围或职责权限的相关证明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子,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子,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3)单位主体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开设证明、国有企业性质证明及非法人单位的身价证明、法人税务登记证明与单位代码证等。
(4)法人代表等的身份证明:法人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的就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根据《刑法》总则和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酷刑。
3、有逮捕必要:
(1)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即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①犯罪嫌疑人有行政刑事处分记录,也括:受过刑事处罚,曾因其他案子被相对不起诉,受过劳动教养、治安处罚及共他行政处罚。
②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有计划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累犯或多次犯罪、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的主犯,逃窜犯罪;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犯罪嫌疑人没有悔罪表现。
③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走、自杀、串供、影响证人做证以及伪造、摧毁证据等防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犯案的可能,如曾以自残、自残方法逃避侦查,拥有外国护照或者可能逃避侦查;已经逃走或逃跑后抓捕的。
④属于违背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2)犯罪嫌疑人不具备不适合羁押的特殊情况。
①犯罪嫌疑人未患有严重疾病和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不属于未成年、在校学生和年老体衰及残障。
②经济犯罪案子逮捕法人代表或其他骨干不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合法的生产经营。
十、交通肇事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依据
交通肇事罪,是指触犯(刑法)第133条规定,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他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有:
(1)交通肇事后,单位管理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是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2)单位管理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是机动车辆承钮人指使、强制他人违章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
对提请批捕的交通肇事案子,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出现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生效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肇事车辆检测报告等证明发生触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举动的证据。
2、受害人伤势照片、伤情鉴定、尸体检验报告、损失资产照片及估价证明等证明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了如下严重后果之一的证据:死亡1人或者受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导致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资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或是主要责任的,导致受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致1人以上受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情节严重的。
3、证明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证据。
4、证明交通肇事的举动出于过错的证据。
5、证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证据证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2、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视听资料。
3、被害人的指认。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犯罪嫌疑人的承认。
6、证人证言。[page]
7、交通肇事后具有逃逸情节的证据材料。
8、证明犯罪嫌疑人所驾车辆为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结论及性能检测报告。
9、其他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证据己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现场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等证据。
2、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3、其他证据可以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4、其他据可以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可以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6、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7、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证据。
最高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导致伤亡事故的犯罪案子怎样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2年3月23日高检发研字[1992]3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1)7号《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辆工作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定性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审批如下:
在厂(矿)区内机动车工作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子,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理,违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1998年3月17日法释[1998]4号)
第十二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数次偷开机动车辆,并把机动车辆遗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该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能够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里的经济损失是否包含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13日法释[1999]5号)
吉林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失赔偿里的经济损失是否包含间接损失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资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是折价赔偿。”“受害者因此遭受其他巨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者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
或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3日法释[1999]13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走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导致受害人物质亏损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选购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致人经济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0年12月8日法释[2000]38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买车,出卖方在购买方结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个人名义与别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此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致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节录)
(1987年8月21日)
二、对于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子,如果国家、集体财产因此遭受损失,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责任在起诉意见书中指出赔付意见,随同案件移送检察院,经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公民个人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亏损的,可依法提到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理;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最高法院研究室《关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10月30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研〔1992〕15号《关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选择性意见,即在水上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有遇害者失踪的,不能确定其已经死亡,而应依据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受害人失踪的案件事实,依照刑法判罪处刑,民事诉讼应另行提到,再经过宣告失踪人死亡程序后,依据法律和事实处理赔付等民事纠纷。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节录)
(2010年10月1日法发[2010]36号)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刑期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刑期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刑期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水平、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是财产损失的金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酷刑量,确定基准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节录)
(2004年5月1日)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负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能够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失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快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度经济损失,而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失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是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里的受伤人员应当立即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出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或是肇事后逃逸的,由路面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路面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事故、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付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付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付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度缓解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撞击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七十七条汽车在路面之外通行时发生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驾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录)
(2004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可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1990年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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