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对安全生岩首陵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原则,就是指要公平的对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裁判的结果应当公正,不疾不徐,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应注意平等对待双方,给与其相同的表达意见和辩论的机会芹碰。公开原则,是指设置过程要公开、实施行政 ...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
对安全生岩首陵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是: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原则,就是指要公平的对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裁判的结果应当公正,不疾不徐,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应注意平等对待双方,给与其相同的表达意见和辩论的机会芹碰。
公开原则,是指设置过程要公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根据要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公开的要求:
一是设置过程要公开,也就是在设置过程中,对设置的重要性、可行性,设定行政许可的成粗戚本等,要广泛征求意见,采取多种形式,让公众参与行政许可的设定。
二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根据要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是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宜或是行政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第三人的,应当告知第三人。行政单位作出的准许行政许可决定,应予以公开,公众有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方法(2015调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方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类型、幅度或是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特性、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安全管理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阐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类型、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类型: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收走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开采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扣留或是注销相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掉;
(七)拘押;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管理监察部门管辖。央企及其所属公司、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管理监察部门管辖。
扣留、注销相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构决定。其中,扣留相关许可证和暂停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管理监察部门请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建议公安部门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第七条多个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管理监察部门指定管辖。第八条对报告好改或是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觉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请示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管理监督缺坦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管理伏袜桐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管理监察部门管辖。第十条上级安全管理监察部门能直接查处下属安全管理监察部门管辖的案子,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子交给下属安全管理监察部门管辖。
下属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请示上级安全管理监察部门管辖。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管理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管理监察部门违法或是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第十二条安全管理监察部门根据需求,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组织或是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应当监督管理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方法***200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方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类型、幅度或是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耐渗实逗弊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特性、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安全管理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阐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类型、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类型: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收走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开采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扣留或是注销相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掉;
(八)拘押;
(九)安昌指脊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规章将前述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置措施的除外。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管理监察部门管辖。央企及其所属公司、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管理监察部门管辖。
扣留、注销相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构决定。其中,扣留相关许可证和暂停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管理监察部门请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建议公安部门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第七条多个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管理监察部门指定管辖。第八条对报告或是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觉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请示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管理监察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管理监察部门管辖。第十条上级安全管理监察部门能直接查处下属安全管理监察部门管辖的案子,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子交给下属安全管理监察部门管辖。
下属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请示上级安全管理监察部门管辖。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管理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管理监察部门违法或是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第十二条安全管理监察部门根据需求,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组织或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应当监督管理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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