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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优先原则援引哪个法条为宜?

简介:1什么叫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什么叫法律的优先适用性1、法律的普遍适用性(1)法治原则。法律适用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既包括程序方面也包含实体方面;既包括对事实的认定也包括对法律的适用,即通常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平等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 ...

1什么叫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什么叫法律的优先适用性

1、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1)法治原则。法律适用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既包括程序方面也包含实体方面;既包括对事实的认定也包括对法律的适用,即通常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平等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民族宗教、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不论其空胡链政治、社会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单独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按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不斗孙受其它任何机关、组织与公民个人的干涉。

(4)责任原则。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果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做亮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2、法律的优先适用性

(1)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法律优先于行政立法,即强调法律对于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

(2)在各类社会活动中,法律优先原则还应包括司法活动优先于其他活动,以体现社会对法律的遵从和敬畏。

(3)对于一个公民。但参加司法活动和其他活动出现时间冲突时,应当优先参加司法活动,使司法活动获得优先的保证。

拓展资料

法律的优先适用性重要性

在我国行政法学中引入法律优先这一概念是必要的,但没有必要象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那样广泛地使用这一概念。因为他们所采用的广义上的法律优先一词,事实上从一个侧面表述了依法行政的全面涵义。

而目前,我国行政法学明确而公认的概念——“职权法定”已经表述了依法行政的表层涵义,即“任何行政都必须具有法定根据,而不得与之相违背”。只是作为依法行政所依之“法”的关系,特别是法律和行政立法之间的关系却一直没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概念来表述。

法律优先一词则能够准确而明快的概括出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部门处理一切案子,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以偏概全为根据;只能以我国法律为基准、为尺度。绝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纪、文化程度、民族宗教、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差异,都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能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3)司法部门依法单独行使职权。司法部门单独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

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二是法律规定司法部门单独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这对于发挥司法部门的职责,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避免特权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4)求真务实、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利益纠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立法机构制订的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才能适用一般法服从特别法的原则。而针对不同机关制订的法律规范,应按法律效力等级的要求,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适用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法律优先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法律适用

合同优先原则适用于哪条法律法规

到处乱窜,您好。

合同优先原则援引哪个法条为宜?

1804年《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首次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并将该原则与所有权绝对原则、过失责任原则一起称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到1896年《德国民法典》颁行以后,契约自由原则作为古典契约模式的核心,在全球范围内产生深远的影响。当时的西方法学家觉得,法律主要起消极作用,我国原则中不干预经济,因此当事人形成契约的满意具有与法律等同的地位。不过,合同权利的个人意志性与国家意志性的统一关系依然受到孝旦薯重视,只是“合同优先于法律”,买卖双方的满意是契约成立的最主要条件。

相信合同优先(于法律)原则是法律人都熟知的一个基本原则。当我在沈阳出差,收到昔日同事短信,问这一原则究竟引用哪个法条时,却颇为踌躇。回巧者来后,又认真阅读了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法律,上网查找了一部分资料,都未明确答案。看来对这个原则的解释,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我不揣冒昧,写出来求教于大家。

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是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无法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一般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酬劳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责任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压力不明确的,由履行责任一方负担。

仔细推敲这些法条,自然就含有合同规定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内容。其他如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等同样规定在担保法直到民商法律中更不罕见。

但我个人认为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是终止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好像更能推出这一结论。因此,我本人认可援引此条更加适合。合同即在当事人之间开设迟漏的法律,与合同优先何等想似也。

当然,我也注意到有人认为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即合同自由原则也含有合同优先的内容,个人觉得好像较第八条还是有所不同。

在法律和规章都有规定又不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哪个

在法律和规章都有规定又不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法律。一般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指的是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的级别先后顺序,并不仅是适用上的先后顺序。如果下位法、地方法规和规章与上位法、行政规章等相抵触时,必须适用该效力级别规定。

法册喊律分析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适用穷尽法律规则,终能适用法律原则;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放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法律适用原则是新法优先于旧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都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之中,法律原则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之中的。强度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中。应该要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因为是由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法律,而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则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法律规章,前者上位法,而后者则是国家规章,前者早数大于后者,应先适用,且不说两者没有矛盾,即便有的话,也是要适用人颁布的法律,而无法国务院的条例,除非适用法律规则将导致个案的不正义,才径行适用规章规则,因此优先适用法律。

法律根据

《中华州睁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地方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规章。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合同优先原则援引哪个法条为宜?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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