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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几部婚姻法

简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出台了几部婚姻法两部婚姻法,一部是1950年的,第二部是1980年的,2001年的是修改的。建国后的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主要特征:废止包办逼迫、重男轻女、漠视子女权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人人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实 ...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出台了几部婚姻法

两部婚姻法,一部是1950年的,第二部是1980年的,2001年的是修改的。

建国后的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主要特征:废止包办逼迫、重男轻女、漠视子女权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人人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实施。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实施之日起废除。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大会调整。

拓展资料:

节选《中华人民共空雀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持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责任时,未成年的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子女能够随父姓,能让亏悔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危害坦正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力。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全文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x0d\x0a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调整\x0d\x0a\x0d\x0a第一章总则\x0d\x0a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巧竖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x0d\x0a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x0d\x0a保护女性、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x0d\x0a上世纪八十年代,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计划生育。\x0d\x0a第三条严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举动。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x0d\x0a严禁重婚。严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严禁家暴。严禁家庭成员间的凌虐和遗弃。\x0d\x0a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诚,彼此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帮互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x0d\x0a\x0d\x0a第二章完婚\x0d\x0a第五条完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其他第三者加以干预。\x0d\x0a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晚婚晚育应予激励。\x0d\x0a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x0d\x0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x0d\x0a患有医学中觉得不应该结婚病症。\x0d\x0a第八条要求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获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x0d\x0a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能够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x0d\x0a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x0d\x0a重婚的;\x0d\x0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x0d\x0a婚前患有医学中觉得不应该结婚病症,婚后尚未治好的;\x0d\x0a没到法定婚龄的。\x0d\x0a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请求,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x0d\x0a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凳态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相关父母子女的规定。\x0d\x0a\x0d\x0a第三章家庭关系\x0d\x0a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x0d\x0a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x0d\x0a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与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预。\x0d\x0a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x0d\x0a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x0d\x0a工资、奖金;\x0d\x0a生产、经营的收益;\x0d\x0a知识产权的收益;\x0d\x0a传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x0d\x0a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x0d\x0a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x0d\x0a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x0d\x0a一方的婚前财产;\x0d\x0a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伤残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x0d\x0a遗书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x0d\x0a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x0d\x0a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x0d\x0a第十枣宽源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x0d\x0a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x0d\x0a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偿还。\x0d\x0a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x0d\x0a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力。\x0d\x0a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持的义务。\x0d\x0a父母不履行抚养责任时,未成年的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x0d\x0a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抚养费的权力。\x0d\x0a严禁溺婴、弃婴和其它残害婴儿的行为。\x0d\x0a第二十二条子女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x0d\x0a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危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x0d\x0a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力。\x0d\x0a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力。\x0d\x0a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x0d\x0a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x0d\x0a第二十六条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x0d\x0a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清除。\x0d\x0a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凌虐或歧视。\x0d\x0a后爸或后妈和受其抚养教学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x0d\x0a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x0d\x0a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收入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x0d\x0a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预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停止。\x0d\x0a\x0d\x0a第四章离婚\x0d\x0a第三十一条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清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x0d\x0a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x0d\x0a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x0d\x0a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x0d\x0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x0d\x0a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遗弃家庭成员的\x0d\x0a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x0d\x0a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x0d\x0a其他造成夫妻婚姻破裂的情况。\x0d\x0a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x0d\x0a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x0d\x0a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x0d\x0a第三十五条离婚后,双方自愿恢复夫妻联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x0d\x0a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x0d\x0a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x0d\x0a离婚后,哺乳期里的子女,以随哺乳的妈妈抚养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产生矛盾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x0d\x0a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x0d\x0a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x0d\x0a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协助的责任。\x0d\x0a行使看望权益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x0d\x0a父或母看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看望的权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看望的权力。\x0d\x0a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x0d\x0a夫或妻在生活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利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x0d\x0a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照顾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x0d\x0a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x0d\x0a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协助。具体措施由双方协议\x0d\x0a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家庭成员,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以及所属单位应予以劝说、调解。\x0d\x0a对正在实施的家暴,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予以劝说;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制止。\x0d\x0a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家庭成员,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部门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x0d\x0a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以及所属单位应予以劝说、调解。\x0d\x0a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者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的判决。\x0d\x0a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遗弃家庭成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自述;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侦察,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x0d\x0a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失赔偿:\x0d\x0a重婚的\x0d\x0a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x0d\x0a实施家庭暴力的\x0d\x0a凌虐、遗弃家庭成员的。\x0d\x0a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坏夫妻共有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坏夫妻共有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0d\x0a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举动,依照民诉法的规定给予制裁。\x0d\x0a第四十八条对拒不履行相关扶养费、抚养费、抚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看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相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职责。\x0d\x0a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相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x0d\x0a\x0d\x0a第五章附则\x0d\x0a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区、自治县制订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后起效。自治区制订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后起效。\x0d\x0a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实施。\x0d\x0a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实施之日起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女性、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严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举动。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严禁重婚。严禁家庭成员间的凌虐和遗弃。第二章完婚第四条完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其他第三者加以干预。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激励。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觉得不应该结婚病症。第七条要求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获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中轮第八条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九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一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与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预。第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第十四条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力。第十五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学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持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卖差信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抚养费的权力。

严禁溺婴和其它残害婴儿的行为。第十六条子女能够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第十七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危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第十八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力。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力。第十九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条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庆神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清除。第二十一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凌虐或歧视。

继父或后妈和受其抚养教学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三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第四章离婚第二十四条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清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第二十五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二十六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第二十七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二十八条离婚后,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需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里的子女,以随哺乳的妈妈抚养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产生矛盾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几部婚姻法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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