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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九法刑事追诉期97刑法

简介:七九法刑事追诉期97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追诉期的规定分如下三种情况:一、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以下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刑期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刑期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佰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罪的,经过二十年。如 ...

七九法刑事追诉期

97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追诉期的规定分如下三种情况:一、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以下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刑期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刑期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佰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罪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觉得必须追诉的,须请示最高检察院核准。

九七年刑诉法多少条

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大修。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策》第一次调整,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共四编225条。

1997刑事诉讼法实施办法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实施)》经1997年1月15日最高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第1次修订,2012年10月16日最高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第2次修订,2012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以高检发释字〔2012〕2号公布。该《规则》分细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侦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参加法院、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律监管、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协助等17章708条,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97年刑法原文

第一章

1997刑法全篇: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经验及具体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酷刑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祖国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按照法律判罪处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判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可以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之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是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可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能够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惩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担负条约责任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按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依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之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是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实施之前,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1997年刑法司法解释适用

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之后审理的刑事案,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是修订后的刑法的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于侵权人1997年9月30日之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检察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侵权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出追诉期限或是受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诉,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出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条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之前犯罪,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子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前罪判处的酷刑已经执行完毕或是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酷刑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条1997年9月30日之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是1997年9月30日之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之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部门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条1997年9月30日之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破获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六条1997年9月30日之前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机关相关判缓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

第七条1997年9月30日之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之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执行刑期限定假释的,适用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最高法院核准。

第八条1997年9月30日之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之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打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的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能够假释。

第九条1997年9月30日之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传出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机关相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假释。

第十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判的案子,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七九法刑事追诉期97刑法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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