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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73”是什么意思 刑诉法修正案73条引发广泛争议

简介:“被73”是什么意思73在网络用词中谐音青山,表示日本漫画家青山刚昌,代表作《名侦探柯南》“73”作为“祝福”的意思,有时被应用到名侦探柯南漫画MOD中,其实在漫画中也被作为“祝福”的音序“ZF”来使用。但我想您说的被73绝对不是这俩意思。‘被73‘应当指的是被法律中第73条**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73条引起普遍争议内容就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 ...

“被73”是什么意思

73在网络用词中谐音青山,表示日本漫画家青山刚昌,代表作《名侦探柯南》

“73”作为“祝福”的意思,有时被应用到名侦探柯南漫画MOD中,其实在漫画中也被作为“祝福”的音序“ZF”来使用。

但我想您说的被73绝对不是这俩意思。

‘被73‘应当指的是被法律中第73条**了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73条引起普遍争议内容就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妨碍侦察的情况之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悉悉隐原因和实施的睁厅处所,在实施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

其不言自明是:“陆晌在无法通知被监控居住者的家属时,或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通知可能妨碍侦察时,可以不通知其家属。”

网上不少帖文觉得,这样的规定提醒公安等侦查机关权力扩张,对嫌犯的权力保障有所忽略。

近年来,律师陷入伪证罪的例子层出不穷,许多律师和学者都呼吁修改此条款。而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例如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提出,应将伪证罪适用范围,同等适用于到全部的诉讼参与者,包含公检法人员。

其中情况复杂,背景许多,你可以去查看有关73条的资料

73条是什么

73条全篇

草案第三十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无固定住所的,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行贿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准许,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可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妨碍侦察的情况之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及实施的处所,在实施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策与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管。”

引起争议

3月11日下午,投资者薛蛮子在新浪微博发起投票《两会的刑诉法修正案第73条,现在该表决么?》。短短几小时,投票人数过万,其中93%挑选“暂缓表决”(该网上投票已被删除)。

此项争议极大的条款,埋租被民间简称“不通知条款”,主要规定为,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行贿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部门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悉液滑。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妨碍侦察”的情况,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

因为上述两项罪行涉及的行为并无具体界定,“妨碍侦察”的裁量权也在执法机关,引起法律界人士对此条款被滥用的焦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编写评论:“刑诉法草案异地监控制度必须废止。要害在于:一,异地监控本质等于羁押,而不受逮捕拘留期限限定。二,这些异地羁押场所,不受看守所条例限定,将会失控。人代表们,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被骗。”

何兵进一步解释说:“异地监视居住实质是双规合法化和扩大化。双规仅针对党员,异地监视居住针对国民。表面上仅针对当地无居所的人,事实上朝阳区公安可以将我关入黑牢,由于我居所在海淀。”

知名刑辩律师陈有西则在微博以案例说明,“碰到张明渝失踪前会见委托民事事项的赵律师。张作为重庆市人大代表,已失踪三天,家属报案,无人受理。刑诉法修正案73条"不通知条款"的现实版。这就是中国法治实况。”

“(秘密羁押导致的)始终失踪,不仅可能,并且已经发生。许多不明羁押死亡即属此类。如今在支持这种混帐立法的人,无论如今权势多盛,他自己或他的后代会自食其果。”陈有西说。

3月10日下午,上述草案由人大会议主席团表决通过。随着14日人全体会议表决的逼近,法律界人士纷纷呼吁关注表决。

当日,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发表文章——《刑诉法草案勉强通过不如暂不交付表决》,写道“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写进“尊重与保障人权”字样的同时,其后的具体条款并没有做相应的具体调节……时间长达数周的拘押或长期限定公民人身自由的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全部由侦察主体自行决定,说不过去。”

3月11日,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说:“家里一人早晨外出,夜里未回,随后不知所终,家人难道不会推断其中原因?通知家属对所谓犯嫌又何助之有?难道因为不告知因此家人就傻呵呵地以为其出门休假故暂无消息?立法如此规定,分明是自我抹黑,让国家形睁腊象损伤,对侦察自身了无意义。请诸代表注意!”

全国人大会议简报显示,8日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代表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声。有多名代表对草案提出具体推荐的,只有四川团和湖南团等为数不多代表团。

以广西团为例,21名代表对此讲话,18名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全赞同和拥护”、“是监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体现”、“迎合了人民群众的呼声”,仅3名代表提出修改措词等建议,但均不涉及73条。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代表对笔者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几经调节,已经比前几稿“进步许多”了。

“媒体不要老挑刺,你看这个版本都加进了保障人权的说法,这在今年1月发给我们版本还没有。”这位代表说。

而当前版本改动,恰恰变成公众“呼吁暂缓表决”的切入点。

北大人与议院研究所兼职研究所熊伟说:“请转达上会的记者及代表。建议此次两会暂停表决《刑事诉讼法》,因审议程序违背立法法第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办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此次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是来京参会后才看到审议文本,有别于1月发给代表的文本。”

知名记者闾丘露薇也在微博跟进此说法:“请教了一位人代表,她讲和其它代表一起,一月中在省人大上收到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来北京开后,七号大会又发了一次,因为很多代表没有带上之前那份。她自己没有两份在手头,所以无法比较,只有证实两份有出入,才算违背立法法。”

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宝成详细探讨了这个细节,得到审议程序“违法”的观点:“该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递交,应适用《立法法》第15条,在开会前1月发给代表……能够肯定:全国人大代表们收到正在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稿的时间,远远晚于《立法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开会前一个月。”

73条的出台和调整历史

2011年8月30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对外公布,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无固定住所的,能够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行贿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准许,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可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妨碍侦察的情况之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及实施的处所,在实施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策与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管。”

2011年12月26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被第二次审议时,在一审稿基础上进行微调,补充规定:妨碍侦察的情况消失之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之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表决通过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同2639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刑法修正案,其中,受争议第73条未在此次修改之中。

刑事诉讼法大事记

时间事件

新中国成立初期没有制定刑事诉讼法典,只在《宪法》和若干单行法规中对司法部门体系以及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和流程作出规定。

1957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借鉴原苏联立法并结合当时的司法实践经验,拟出《刑事诉讼法(草稿)》,1963年形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原稿)》。

1979年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共有164条。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精确及时地处罚犯罪,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0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纳入立法规划。

199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1996年3月17日修正案获得通过。其中修改内容达110多处,增加条款61条。

2009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着手刑诉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提出拘押羁押不能超过24小时;审讯疑犯过程应进行音频或录像;不得逼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明确证人出庭范围;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等。

201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草案加大了证人的保护力度。对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不予公开审理。

2012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修正案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阅读探讨,代表们整体赞同,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2012年3月8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刑诉法修改的几大亮点

新刑粗茄事诉讼法共计修改二十三处,具体内容主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处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的程序规则;补充了不适合速裁程序的情况等。下面列举几个: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控告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将第十八条改成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嫌凳氏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检察院立案调查。对于公安部门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子,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调查。三、将第三十二条改成第三十三条,增加芹散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被73”是什么意思 刑诉法修正案73条引发广泛争议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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