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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修正案的具体内容

简介:1997年刑法修正案的具体内容1、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慎郑,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1997年刑法修正案的具体内容

1、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慎郑,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加入一款作为宽氏颂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海外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以下行为,以走私罪论罪,按照这节的相关规定惩罚:(一)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我国禁止进口物件的,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件,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售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件的,或是运输、收购、售卖我国限定进出口货物、物件,金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4、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背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活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

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以原料运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6、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损坏珍贵树木或是我国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售卖珍贵树木或是我国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将刑法第三百四核困十五条修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树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背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它树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里的森林或者其它树木的,从重处罚。”

8、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让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袒护不让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用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导致当事人或者其它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导致当事人或者其它人的利益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也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拓展资料

刑法修正案焦点关注:

1、75岁免死

“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一条文写入刑法修正案草案,被称之为我国宽严相济的立法原则和人道主义的重要体现。但这也引来了关于古稀老人犯罪问题恶化的担忧。

2、嫖宿幼女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确在刑法(九)表决稿中被删除,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将在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届时嫖宿幼女将视作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3、降低死罪

刑法修正案(八)中撤销13个死罪罪行、加剧食品安全犯罪酷刑、危险驾驶和恶意欠薪入罪。

自2011年5月1日起,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罪罪行会由68个减至55个,占中国刑法死罪罪名的近五分之一。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罪罪行,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

百科-刑法修正案

1997年全国人大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

1996年3月17日经中华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基内腔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搏衫当再次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实原判决、判决评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的确、不充分或是证实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亏唤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新的基本原则是

我国现行刑法主要有三大原则: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标准和罪刑相当原则。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79刑法”中是没有的。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当中的重要规则。“79刑法”中不仅没有专门法律规定规定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就连“基本原则”这个名词术语也未出现,相反却有与基本原则内容相矛盾的规定存在(如关于类推的规定)。

“97刑法”在刑法总则第3、4、5条中明确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97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可以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显然,“97刑法”的这一规定是我国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即对任何公民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在适用刑事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被判罪判处刑罚,不可以任何人凌驾于刑事法律之上。

新刑事诉讼法什么时候颁布的

截至2019年8月,新刑事诉讼法是2018年10月26日修改颁布的。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做出修改。

拓展资料: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控告的梁源轿犯罪行为,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将第十八条改成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

对于公安部门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必须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

三、将第三十二条改成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拘留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提供法律咨询、程序挑选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建议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拘留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成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子,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子,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拘留所。”

六、将第七十三条改成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无固定住所的,能够在指定的住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部门准许,也可以在指定的住所执行。可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七、将第七十九条改成第八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准许或是决定逮捕,应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涉嫌犯罪的特性、情节,认罪认罚等状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参考标准。”

八、将第一百零六条改成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侦察’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根据法律进行的搜集证据、查清案件的工作和相关的强制性措施”。

九、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成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拥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能够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十、将第一百四十八条改成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察犯罪的需要,经过层层准许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按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十一、将第一百六十条改成第一百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处理完毕,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相关情况。”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子,依照本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核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还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子,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消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押后的十裂伍日之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策。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增加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纳入审查起诉期限。”

十三、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成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部门移送起诉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之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能够延长至十五日。”橡肆

十四、将第一百七十条改成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子,应当审讯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是值班律师、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建议,并处理完毕。辩护人或是值班律师、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拥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是值班律师、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以下事项的意见,并处理完毕: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行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意见;

“(三)认罪认罚后案子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倾听意见的事宜。

“人民检察院按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流程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是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

十六、将第一百七十二条改成第一百七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十七、将第一百七十三条改成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子,应当并且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需要收走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将处理结果及时联系人民检察院。”

十八、第二编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是案子涉及国家重大权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能够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能够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是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是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应当立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十九、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可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子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子,由审判员三人或是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该是奇数。”

二十、将第一百八十五条改成第一百九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拥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子,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控告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举动不构成犯罪或是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定控告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控告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是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节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依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十二、第三编第二章增加一节,作为第四节:

“第四节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子,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能够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合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子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控告的犯罪事实、罪行、量刑建议或是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付等事宜达成调解或是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子,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到期限的限定,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布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子,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之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刑期超过一年的,能够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举动不构成犯罪或是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定控告的犯罪事实或者其它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况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是第三节的规定再次审理。”

二十三、将第二百五十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要是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到期,应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请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判处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十四、将第二百六十条改成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到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交纳;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难等因素交纳的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延期交纳、酌情降低或者免去。”

二十五、第五编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应该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部门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觉得犯罪行为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控告犯罪行为,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述案子,由犯罪地、被告人出境前居住地或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是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是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到被告人。

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到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非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资产作出处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子,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能够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应该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往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同意,能够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觉得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往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是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该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判决提出质疑。罪犯对判决、判决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按照生效判决、判决对罪犯的资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予以退还、赔付。

“第二百九十六条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病症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出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是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阵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停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阵审理确定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判的案子,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能够缺阵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二十六、将第二百九十条改成第三百零八条,修改为:“部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行使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子由牢房进行侦查。

“部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牢房办理刑事案,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章节及条款编号,根据本决定作适当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再次公布。

参考资料:人民网-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策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1997年刑法修正案的具体内容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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