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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大学毕业可以报考法考吗

简介:13年大学毕业能报考法考吗?13年大学毕业后,你可以申请法律考试。2018年法律考试改革后,规定2018年4月28日前取得的本科学位,包括非全日制和全日制非法律专业,均可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是老年人的旧政策,属于过渡性政策,估计几年后,这一政策就消失了。所以要尽早考法考。2013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 ...

13年大学毕业能报考法考吗?

  13年大学毕业后,你可以申请法律考试。2018年法律考试改革后,规定2018年4月28日前取得的本科学位,包括非全日制和全日制非法律专业,均可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这是老年人的旧政策,属于过渡性政策,估计几年后,这一政策就消失了。所以要尽早考法考。

  2013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避免“弄虚作假”、司法腐败。6月1日实施了22个条款。针对假立功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六类案件必须审理,这是政法机关在年初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布相关指导意见后的另一项重要措施,司法部决定对有关案件进行三年的调查。

  司法解释明确,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除了审查罪犯在执行过程中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原酷刑、财产刑执行、附加民事判决执行、罪犯返还赃物和赔偿。特别是对于假立功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

  最高法发言人孙军工:执行机关以犯罪分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者重大立功是否属实。涉及科技发明、技术创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独立完成,并由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最高法律的要求,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布,判决文件应当在中国判决文件网络上公布,必须对六类案件进行审理。

  孙军工:职务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金融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公开审理,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代表参加。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长宫鸣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布《关于对职务犯罪分子进行备案审查的通知》,明确备案审查的实际程序要求。下半年,重点检查职务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犯罪分子的比例。

  宫明:发现问题应坚决纠正,发现法院工作人员申请此类案件有违纪行为,甚至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纪律检查监督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严格追究责任。

  2013年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行政单位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案件的审判权,不受行政单位、社区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二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有权用自己的语言和文字提起行政诉讼。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的一般语言和文字来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件。

  人民法院应当向不精通当地民族通用语言和汉字的诉讼参与者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有权在行政诉讼中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行政单位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申请行政单位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单位拒绝颁发或者不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单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单位拒绝履行或者拒绝答复的;

(六)行政单位未依法发给养老金的;

(七)认为行政单位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行政单位侵犯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规章、规章或者行政单位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指令;

(三)行政单位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行政单位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定发明专利权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房地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多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多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首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交。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属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送下属人民法院审理。

  下属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与者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停止,承担其权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为被告。

  复议机关决定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多个行政单位做出相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为共同被告。

  被告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单位为被告,由行政单位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单位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单位为被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超过两人的行政案件,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同一具体行政案件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其他与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

  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相互推卸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二人提起诉讼。

  律师、社区组织、提起诉讼的公民近亲属或者其所属单位推荐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按照规定查看本案的有关资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法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审判材料,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一条证据如下:

(1)书证;

(二)证据;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只有经法院审查,上述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证明责任的,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被告不得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将证据转让给有关行政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认为需要检测专业问题的,应当移交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单位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第三十六条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章起诉受理

  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单位申请复议,不接受复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应当先向行政单位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单位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到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延长法定期限的,可以在阻碍清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决。如果原告不接受判决,他可以提起上诉。

  第七章审理判决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书副本。被告应当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并提出答辩。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第四十四条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具体的行政行为: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判决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行政案件除外。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该是三人以上的奇数。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益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审判的关系,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法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项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测试人员。

  审判长期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视为申请撤回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悔改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责任协助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迟、拒绝或者妨碍实施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示、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

(四)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隐藏、转让、出售、损坏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侮辱、诽谤、诽谤、殴打或者报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的。

  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合调解。

  第五十一条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或者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同意并申请撤回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以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为依据,审理行政案件。地方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根据民族自治地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审理了民族自治地的行政案件。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省、自治区、市辖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国务院行政规章制定、发布的规章,参照国务院部、委依照法律、国务院的行政规章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送国务院解释或者裁定。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保持判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告可以再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

  ⒉法律法规适用错误;

  ⒊违反法定程序;

  ⒋超越职权;

  ⒌滥用职权。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法定职责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判决其履行。

(四)行政处罚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再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能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治纪律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交行政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拒绝接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未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者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上诉案件。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审理上诉案件:

(一)原判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明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可以上诉重审案件的判决和判决。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判决,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认为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原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判决、判决不得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认为需要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决,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提出审判或者指示下属人民法院重审。

  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决,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议诉讼。

  第八章执行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单位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通知银行将应返还的罚款或者应当支付的赔偿费从行政单位账户转账;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的,自到期日起,行政单位每天罚款50元至100元;

(三)向行政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督、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对其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对其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行政单位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独立要求赔偿损失的,由行政单位处理。不服行政单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可适用于赔偿诉讼。

  第六十八条行政单位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行政单位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单位负责赔偿。

  行政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

  第六十九条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负责任的行政单位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章对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本法适用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七十一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行政诉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具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行政诉讼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对公民和组织行政诉讼的权利实行平等原则。

  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国际条约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

  第七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提起诉讼的,应当委托律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败诉方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双方应当分担责任。另行规定了收取诉讼费的具体措施。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13年大学毕业可以报考法考吗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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