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司法解释2007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基本介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200 ...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司法解释2007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
基本介绍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7〕6号
(2007年4月4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实际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拷贝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影片、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技术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别的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别的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里的“拷贝发行”,包含拷贝、发行或是既拷贝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者通过广告、征订等形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拷贝、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判缓要求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分或是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组成犯罪的;
(二)不具备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拿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况。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犯罪的非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金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第五条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由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第六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举动,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七条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07年刑法全文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准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酷刑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控
第三节拘留
第四节刑期、无期
第五节死罪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判缓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防碍对企业、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防碍司法罪
第三节防碍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防碍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污染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售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逼迫、诱惑、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售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背职责罪
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经验及具体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酷刑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祖国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根据法律判罪处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判罪处刑。
第四条【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可以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之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是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可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能够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惩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担负条约责任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按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依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之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是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实施之前,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主权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害国有财产或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侵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举动,根据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可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他们的行为会出现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错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错犯罪。
过错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尽管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错,而是由于不能抵触或是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纪】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打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方式致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按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教导;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正教育。[14]
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纪】已满七十五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错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勒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国家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喝醉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是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集体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打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集体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出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有关防止本人危险的规定,不太适合职位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犯罪的准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准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要求的,是犯罪准备。
对于准备犯,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成功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错犯罪,不因共同犯罪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犯下的罪各自惩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比较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公司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下的所有罪行惩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是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缓解处罚或是免去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缓解处罚或是免去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唆使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唆使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唆使的人没有犯被唆使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畴】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队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举动,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07年酒后驾驶处罚标准
2007年《刑法》关于酒驾的有关规定
一、行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而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留,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留,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扣留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事责任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罪处罚。
八种醉驾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乘载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是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是伪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举动的;
(六)躲避公安部门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部门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车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是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能够从重处罚的情况。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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