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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最高法司法解释

简介:2009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刑法125条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递、储存枪械、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 ...

2009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刑法125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递、储存枪械、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成分,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前述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惩罚。

2009年刑法全篇

2009年的刑法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准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酷刑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控

第三节拘留

第四节刑期、无期

第五节死罪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判缓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防碍对企业、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防碍司法罪

第三节防碍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防碍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污染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售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逼迫、诱惑、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售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背职责罪

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经验及具体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酷刑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祖国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根据法律判罪处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判罪处刑。

第四条【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可以任何人有超出法律的行为。

09年刑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拷贝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此条所指“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载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拥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拥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拥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售卖、选购、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反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使用伪造、伪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盗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是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盗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者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益、职位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是涉及伪造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分别由伪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担负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援助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益、职位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由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罪和出具证明文档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极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冒用他人信用卡”,包含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盗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是规定期限透现,而且经发卡行两次催款后超出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大量透现,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现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现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躲避还钱的;

(五)使用透现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举动。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极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环境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是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含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部门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布前已偿还全部透现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能够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现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不还的,或者造成金融企业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恶劣”;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不还的,或者造成金融企业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选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各此条的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2009年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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