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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几次

简介:我国现行刑法修改几次截至到2018年,《刑法》共有十次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自公布之日即1999年12月25日起开始施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自公布之日即2001年8月31 ...

我国现行刑法修改几次

截至到2018年,《刑法》共有十次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自公布之日即1999年12月25日起开始施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自公布之日即2001年8月31日起开始施行。

2001年12月29日第扒扰弊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自公布之日即2001年12月29日起开始施行。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自公布之日即2002年12月28日起开始李锋实施。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自公布之日即2005年2月28日起开始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自公布之日即2006年6月29日起开始施行。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春族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自公布之日即2009年2月28日起开始施行。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拓展资料:

为了惩处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加入一款作为第二款,将此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所,故意以焚烧、损坏、涂划、玷污、踩踏等形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所,故意篡改中华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刑法修正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06年中华共和国刑法规定多大为未成年

刑法规定的未成年是指不满18岁。

第十七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打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明雹锋、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激晌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肆誉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勒令他的父母或是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

有***2006年至今关于刑法的司法解释***修正案或单行法等***吗

自06年至今,刑法有两部修正案。

对于单行法,自79刑法颁布至今,只有一个单行法,没有再颁布其它的单行法了。

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祥搭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制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是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谨贺拿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违背安全管理规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是虚报事故情况,耽搁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公布的其他关键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企业、公司通过隐匿财产、担负虚构的负债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影响债务人或是别人权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资产。

“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私收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财产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对企业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企业从事以下行为之一,导致上市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导致上市企业利益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是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是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是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或是无正当理由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务、担负债务;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企业权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拍陵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惩罚。”

十、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获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导致特别巨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或是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持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别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与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是以个人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交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委托责任,私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它委托、信托的资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它保函、单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盖、隐瞒其来源和特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资产转换成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它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把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式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属性的。”

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方式组织伤残人或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行乞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控,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控,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盖、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控,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是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它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进或者售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期货交易,或是泄露该信息,或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交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者及相关的监督机构或是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运用因职务便利获得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规,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惩罚。”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用蒙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请,逃避缴纳税款金额较大而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而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用前款所列方式,不缴或是少缴已扣、已收税金,数额较大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数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金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发追讨通知后,补交应纳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是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质,并按照一定顺序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诱惑、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搅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营销的,或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别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并处没收资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售卖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这款的规定处罚。”

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进行盗窃、诈骗、争夺、敲诈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加入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得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来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是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加入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控,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控,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这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它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此国家工作人员职位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位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要请托人财物或者私收请托人财物,金额较大或者有其他偏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以及其它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资产、开支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值巨大的,可以勒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表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差值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给予追讨。”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几次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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