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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是多少

简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是多少一、刑法:1、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配渣昌大会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 ...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是多少

一、刑法:

1、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配渣昌大会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3、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4、2001年8月31日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5、2001年12月29日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6、2002年12月28日中华梁斗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7、2005年2月28日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8、2006年6月29日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9、2009年2月28日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调整,

10、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调整。

11、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调整。

二、刑事诉讼法:

1、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培扒届全国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调整

3、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调整)

2001年刑事诉讼法主办侦查员是怎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陆缓一十八条讯问的主体

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能低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提交看守所羁押之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中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对不需要逮捕、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位置或是到他的住所进行讯问,可是应当提供检察院或是公安早闹模机关的证明材料。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提供工作证件,能够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能超过十二小时;案件特别重大、繁杂,需要采取拘押、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以持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的程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阐述有罪的情节或是无罪的辩解,随后跟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力。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拥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能够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的制作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查,对于没有阅读水平的,应当跟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撰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撰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三条讯问的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能够对讯问过程进行音频或是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罪的案子或者其它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音频或是录像。音频或是录像应当全程进行,维持完整性。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能够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属单位、住所或是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能够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提供证词。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提供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是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提供人民弯宏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到单车栏中的一只包包夺走,里有现金1800

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走途中被群众抓捕,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证据调查,当取旦者肢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觉得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给予取保侯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

1、采用取保侯审是否恰当?

2、如取保侯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答:1、不恰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模世、犯罪团伙的主犯,以自残、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行为,以及其它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与本案无牵连;(二)有实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本案,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夜里10时许,某地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罪犯犯案以后逃跑,匆忙中留到现场一块手表。过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点。据受害人体现,罪犯是嫌贺一名年龄大概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一脸胡子。张云还向公安机关递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腕表。经侦查人员查看,腕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因此,公安机关以这块腕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一个多月以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员工刘俊枫。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腕表是自己的,可是宣称已经与两个月之前遗失,并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可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遗失腕表。因此,侦查人员觉得此案已经事实清楚,随后拘留了刘俊枫。随后公安人员找到受害人张云,跟她说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张云认真观察了刘俊枫以后,对侦查人员说:“这个身高、体型和罪犯都差不多,并且相貌也很象,我觉得就是他。”因此,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提请检察院准许,逮捕刘俊枫。

(问题)在这起案件的侦察过程中,公安人员的做法不当之处?并请说明原因

答:

1、对刘俊枫采用拘押措施不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2、在主持辨认时采取了独立辨认的方式

3、在辨认之前将被辨认人的有关情况告知辨认人

(三)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户,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拘押。拘押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作出取保侯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显示,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买卖,住所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

(1)本案能否对江某采用取保侯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正确与否?

(3)若江某不能提供其他保证人,公安机关还能够采取什么处理方法?

答案:

(1)公安机关能够对江某采用取保侯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如果患有严重病症,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可以采取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的方法。”本案,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实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本案,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江某若不能提供其他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

53条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侯审,应当勒令犯罪嫌疑人、被告提出保证人或是交纳保证金。”由此,我国的取保侯审分人保和物保(资产保)两种,若江某不能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资产保,交纳保证金。但如江某既不能提供保证人,又不能提供担保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能够监视居住。”由此,公安机关能够对江某监视居住。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是多少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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