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分论所有内容教材2第二讲危害公共安全罪1.“公共安全”的界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是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是资产。(1)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 ...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分论所有内容教材2
第二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1.“公共安全”的界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是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是资产。
(1)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和行为带来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让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损害。
(2)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便是特定的多数人)体会到生命、健康或是资产受到威胁时,应觉得危害了公共安全。
(3)“安全”是指不特定或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资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仅侵害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时,则不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本章的故意犯罪,主要是危险犯;过失犯罪为结果犯。
一、放火罪第114条
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如果仅仅是针对具体的一个人实施纵火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2008年卷二55.甲雇凶犯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之后采用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老婆丁炸死,乎笑但丙安然无事。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与乙组成共同犯罪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BCD。
2.既遂的标准:危险犯,使目的物达到“单独燃烧”的程度。
二、失火罪第115条
1.犯罪成立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
2.过错的对象:行为人对火灾后果是出于过错的。但可以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本身是故意的,比如,行为人故意抽烟。
2008年卷二10.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引燃火机看油量。乙担忧引发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依然点燃了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导致火灾,造成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存放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事罪B.失码或火罪C.放火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
解析:B。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
《刑法修正案(三)》修正的,原是投毒罪。
1.目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注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定性)
2.特性:危害了公共安全。注意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2008年卷二60.甲曾向乙贷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蓄谋毒杀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闺女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别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D.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解析:ABCD。
3.本罪的既遂:危险犯。
4.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岁模含有害食品罪的区别
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掺毒害性物质行为,目的如果是为了营利,则只能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注意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
1.危险方法的类型:以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注意,实践中较为典型的状况:
(1)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
(2)在公共场合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2003年5月14日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爆或者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2001年6月4日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2.既遂:危险犯。
2007年卷二58.下列哪些情况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成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责任事故犯罪都是过错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解析:BD。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
1.目标: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在使用中”,应当理解为无需再经过其他检测程序就可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包含如下三种情况:
(1)交通工具正在行驶(航行)中;
(2)交通工具处在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3)交通工具不需再维修便使用的状态。(同样,对于盗窃电线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也应当作如此理解。2007年8月15日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本解释所指电气设备,是指处在运行、紧急等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时节或电力不足等因素停止使用的电气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含尚未安装完毕,或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气设备。”)
此外,注意:将“汽车”扩大解释为包括大型拖拉机。
2.破坏:通常是指对交通工具的总体或是重要部件的损害。(不包含偷轮胎)
3.既遂:危险犯。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第120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执行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本罪的实行行为。一般情况下,组织、领导行为均属于非实行行为,但本罪是基于刑法的特殊规定,将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本身规定为单独的犯罪行为。
2.罪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1.航空器的范畴:在空间飞行的各种航空工具,包含飞机、太空飞船、热汽球等。包括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2.注意本罪的绝对确定法定刑——死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3.罪数:行为人以杀人、伤害等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不应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与劫持航空器罪数罪并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应认为是劫持航空器罪的方式行为。
八、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刑法第133条: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注意:2000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酷刑适用情况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死亡1人或者受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1.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走(即符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刑的条件,而且逃跑的)
1.因逃逸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走,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2.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2人以上或是受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导致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资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
3.导致公共财物或者其它资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
表明:行为人仅仅具有造1—2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会有(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2)无驾驶资质驾驶机动车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零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故意现场的。不构成犯罪。
4.致1人以上受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而且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2)无驾驶资质驾驶机动车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零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犯罪构成
1.主体:一般主体。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包含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2.客体:交通运输安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比如,在城区或其他行人较多、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导致重大事故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当然,在行人稀缺、没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性,只能各自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3客观方面。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空间范围: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道路、水道交通运输。
(2)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比如工厂厂区、乡村路上,驾驶机动车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是导致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各自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
2005年卷二20.甲是某运送场司机,在搬运场开车工作时违背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员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该怎样处理?()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D.按意外事件处理
解析:C。
4.主观方面:过错。是指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而不是指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态度。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开车在公共场合故意撞击不特定多人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交通肇事罪的其他问题
1.“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理解?须具备如下要素:
(1)交通事故的当场受害人未死;
(2)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走;
(3)行为人的逃逸行为造成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4)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起码有过错。
注意:假如是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援助而死亡或是严重残疾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
2007年卷二9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C)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到公安部门自首,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认为受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认为受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造成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到隐秘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2.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交通肇事后,单位管理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是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注意:过失犯罪也有共犯,这是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2006年卷二11.甲系某企业主管,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商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受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往商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耽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甲不构成犯罪,乙组成交通肇事罪B.甲、乙均组成交通肇事罪
C.乙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3.交通肇事罪的期待可能性:单位管理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是机动车承包人指使、强制他人违章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008年四川卷二58.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关系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D)
A.甲酒后驾驶撞死一行人,下车观察时,发觉逝者是其小三李某,甲早就蓄谋将李某杀死。甲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罪,而无法定为交通肇事罪
B.乙明知车辆的安全设备不全,依然指使其员工王某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王某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车辆超速,造成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乙与王某均组成交通肇事罪
C.丙在施工现场卸货倒车时,不慎将一装卸工人轧死。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D.丁在一高速公路上开车行驶时,因疲劳过度把车驶离高速路,将行人常某撞死。对丁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九、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款(强制违章冒险作业罪):强制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主体:从事生产、工作的人员。注意,《刑法修正案(六)》之前,该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农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事业单位员工”。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制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六)》将强制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从重大责任事故中分离出来了,作为独立的强制违章冒险作业罪。体现了立法者对强制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从严惩处的精神。
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特别的责任事故型犯罪。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者的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方、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而且,客观上是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工程质量事故。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违章作业。
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的责任事故犯罪主要有:
(1)重大飞行事故罪;
(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
(4)强制违章冒险作业罪;
(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6)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7)危险物品肇事罪;
(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9)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0)消防责任事故罪。
十、非法出租、外借枪支罪
1.注意两类主体判罪条件不同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有租赁、外借枪支行为的,就构成犯罪。——行为犯
(2)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租赁、外借枪支后,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犯罪。——结果犯
配备、配备的差别何在?配备主要是指公务用枪,如警察使用枪支;配备主要是指公务之外的用枪,比如,射击运动员配备枪支。
2000年卷二32某甲系省枪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某甲碍于面子,就把枪借给某乙用了半天。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D)
A、非法外借枪支罪B、玩忽职守罪C、非法出租枪支罪D、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不包含非法持有人,如果非法持有枪支又非法出租、外借的,只能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罪。
2.将枪支质押的行为的定性:——非法外借
司法解释关于将枪支质押的规定:将公务用枪作借款质押物,将公务用枪作借款质押物,以非法外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纳枪支作质押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罪。
1999年卷二30警察甲临时急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件质押。甲将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借期1个月。1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甲、乙均无罪B.甲触犯非法外借枪支罪、乙无罪
C.甲无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D.甲触犯非法外借枪支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3.侵权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其他犯罪,而出租出借枪支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十一、遗失枪支不报罪
第129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遗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主体: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注意与非法出租、外借枪支罪的区别)
2.判罪条件: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主观上:对遗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是故意的,对造成严重后果是过错。
十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如何理解拥有、私藏。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0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5号)
(1)非法储存的,定储存枪支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递、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储存的行为。
(2)非法持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备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背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拥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3)私藏。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背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隐匿所配备、配备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2009年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渣中物、物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是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它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进或者售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期货交易,或是泄露该信息,或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交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者及相关的监督机构或是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运用因职务便利获得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规,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惩罚。”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用蒙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请,逃避缴纳税款金额较大而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而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用前述所列方式,不缴或是少缴已扣、已收税金,数额较大的,按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对数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金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发追讨通知后,补交应纳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是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质,并按照一定顺序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诱惑、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搅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营销的,或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轮数改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别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并处没收资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售卖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按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这款的规定处罚。”
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进行盗窃、诈骗、争夺、敲诈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加入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得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桐山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来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是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按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加入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这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它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此国家工作人员职位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位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要请托人财物或者私收请托人财物,金额较大或者有其他偏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以及其它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资产、开支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值巨大的,可以勒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表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值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给予追讨。”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分论所有内容教材8
第八讲渎职罪
根据立法解释渎职罪的主体包含: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拦扮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
(例外:渎职罪一章中第398条第2款规定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成立故意、过错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
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一)滥用职权罪
1.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
(1)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2)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2.判罪的总数要求:导致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于渎职罪中其他犯罪的理解)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含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参考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的人员,应该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3)立法解释的扩大解释: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简雹灶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故意。明知是滥用职权的举动而有意实施主观心理状态。(当然,侵权人对于所造成的后果并非出于故意)
5.惩罚:徇私舞弊是加重处罚的事由。
(二)玩忽职守罪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失职渎职的表现形式:
(1)不履行职责;
(2)不认真履行职责。
2.判罪的总数要求:导致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体:同滥用职权罪。
注意:2000年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符合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结论,重视实质上是否履行了公务
4.主观:过错。
注意: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一般法,本章中的其他罪是特别法。
2007年卷二20.下列哪种行为能够组成玩忽职守罪?()
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是虚报状况,耽搁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B.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有企业破产,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C.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人身事故的严重后果的
D.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觉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非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解析:D。
2002年卷二44.派出所长林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获得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尽管林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捕”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部门“抓捕”后拘押;关于陈某行为的特性,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林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B.林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D.林某的举动不构成犯罪
解析:BCD。
二、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判决失职罪执行判决、判决滥用职权罪
(一)徇私枉法罪
1.客观要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包含两种情形: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让他受追诉;
(肆闷2)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2.主体:司法工作人员。指有侦察、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3.主观:故意。犯罪动机是徇私、徇情,徇私是指徇个人私利,徇情是徇亲友奸情。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判决失职罪执行判决、判决滥用职权罪
本罪的罪数问题:
有徇私枉法行为还有受贿行为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罪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
1.目标:在押人员。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是罪犯。
2.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根据2001年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工人等非管控机关在编管控人员被监管机关聘请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主观:故意。
4.本罪与脱逃罪之间的关系:看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是罪犯脱逃。
(1)非司法工作人员协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2)司法工作人员虽协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也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二)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罪
1.目标:在押人员。
2.判罪的标准: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犯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无此要求)
3.主体:司法工作人员。之后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扩大化,尽管非司法工作人员,但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过错。
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金罪
1.本罪的定罪标准:导致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2.主体: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3.主观:故意。但必须是出于徇私的动机。
4.本罪与偷税罪的竞合: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金罪。
六、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行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本罪的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酌情从宽处罚。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分论全部内容讲义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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