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0个法律案例分析1.2002年2月,建材公司与施工队签订钢材采购销售合同,约定5月30日前在施工队施工现场交货。三天后,建材公司与轧钢厂签订合同,由轧钢厂向建材公司提供一批钢材,5月30日前送至施工队施工现场。 ...
10个法律案例分析
1.2002年2月,建材公司与施工队签订钢材采购销售合同,约定5月30日前在施工队施工现场交货。三天后,建材公司与轧钢厂签订合同,由轧钢厂向建材公司提供一批钢材,5月30日前送至施工队施工现场。5月30日,施工队未收到钢材,即向建材公司催货,建材公司立信闹催促轧钢厂。轧钢厂提出,由于原材料和燃料问题,钢材产量减少,要求延迟一个月的供应。当时市场上钢材短缺,建材公司一时难以组织货源,因此施工队停工待料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施工队要求施工材料公司赔偿损失,施工材料公司在轧钢厂感到责任,要求施工队向轧钢厂索赔。请问:
1、施工队能向轧钢厂索赔吗?为何?
2、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什么?
二、大名农场向多家果品加工公司发送了水果种类简介及价格表。甲方企业收到后,立即回电,表示希望按价格表所列价格购买100吨苹果,并要求在一周内运到指定位置。收到电报后,农场立即装货发货。大名农场第五天将苹果运到指定地点。此时,当地水果大幅降价,甲方企业要求农场按市场价出售。被拒绝后,甲方企业拒绝收货,并表示不收货,因为双方合同不成立。大明农场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企业履行合同。
请问:
1、大名农场向果品加工公司发出价格表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为何?
2、本案合同成立了吗?为何?
3、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面料采购销售合同,同意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mm高端面料,三个月内两次供应。服装厂收到所有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的除尘费。在提供了第一批面料后,纺织厂发现服装厂的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均为败诉方,无法履行100万元的支付义务。此外,还发现制衣厂不断以低价转让财产。纺织厂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制衣厂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纺织厂违约了吗?
2、纺织厂行使的权利是什么,应该按照什么程序行使?
四、甲公司欠乙公司50万元,双方约定1999年12月31日结清欠款(甲公司目前资金20万元)。A公司对C公司也有40万元的债务,1999年11月20日到期,但C公司没有按约定还款,A公司也提出了要求。甲方公司于1999年12月10日宣布,鉴于丙方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难以偿还债务。因此,减少其50%的债务。1999年12月31日,甲公司未能偿还乙公司债务,理由是没有偿还能力。B公司向法院起诉,需要保全A公司的资产。请问:
1、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务保全包括哪些方式?
2、B公司应该如何行使权利来保护其债务?
2001年5月,红星小学与甲企签订校服加工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甲方企业2个月后交付1000套校服,红星小学支付价格。由于a企业业务量大,未能在约定的交货期内交付货物,红星小学多次临时租赁服装参与活动,造成巨大损失。红星小学认为甲方企业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企业辩称,由于订单太多,工作量太大,没有按时交货,也没有故意拖延。因此,他们认为主观上没有故意,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概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素,分析甲方企业是否构成违约?
2、甲方企业违约的,违约责任的形式是什么?
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供100吨优质大米,甲方送货上门;乙方在收到货物后3个月内结清付款。甲公司委托丙公司运输,丙公司由于业务繁忙,只按时将其中80吨运到指定位置。另外20吨逾期运输,运输过程中雨水变质。
请问::
1、甲公司是否违约乙公司?为何?
2、B公司能直接要求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吗?为何?
Ch2担保法
一、
1、在这种情况下,轧钢厂和建材公司同意在工程施工现场交付,以履行第三方的交付责任,但这并不能使第三方成为合同当事人。借款人未向第三方履行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轧钢厂只向建材公司承担责任,不向第三方施工队承担责任。因此,施工队无权向轧钢厂索赔。
2、本案包括两种合同关系,一种是建材公司与施工队之间的购销合同,另一种是轧钢厂与建材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
二、
1、大明农场向水果加工公司发送价格表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2、在这种情况下,甲企滑散罩行业向大明农场发出的回电内容清晰具体,属于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大明农场接电后立即装运。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运到指定的位置,是根据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做出承诺(我的合同法规定。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说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因此,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自承诺生效之日起成立。甲方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失去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即纺织厂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债务可以减少,通知对方暂时暂停履行;合同终止后,可以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对方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能提供适当的保证,暂停履行的一方可以终止合同。
四、1、债务保全有两种形式,即债务人享有撤销权和代位权。
2、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忽视了对C公司的40万元到期债权,损害了债务人B公司的利益。在这方面,B公司可以要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
当A公司只有20万元时,他宣布减少C公司的债务,导致他无法向B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这是对其财产的不当处置,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B公司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减少债务。
五、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素是:一方有违约行为(即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法定的免责理由。甲方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无理由免除责任,形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在这种情况下,红星小学有权要求甲方企业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六、1、甲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乙公司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违约乙公司。
2、丙公司与乙公司无合同关系。丙企业逾期运输货物只对甲公司构成违约。丙公司可以对甲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寻找五个法律案例,真实的
第一个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处被告李亚东、李红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2009年1月4日,出狱后不久,李亚东和李红计划通过盗窃骨灰向死者家属勒索,并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和手机作案。23日晚,他们跑到嘉兴开发区的一座坟墓,用锤子砸碎了朱父亲的墓玻璃,偷走了骨灰罐,把蛇皮袋留在了墓里。朱得知后打电话联系时,二李要求1万元。之后,朱某将2000元存入二李提供的银行账户,但李亚东坚持要求剩余8000元。朱某报案后,二李不久落入法网。
法院认为,李亚东、李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选择窃取死者骨灰威胁死者家属敲诈勒索他人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两人均为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个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李刚14年监禁,罚款23万元;张迎庆等7名被告被判处12至2年监禁。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李刚和张迎庆与他人合作,通过虚构或虚假使用单位名称、租用办公地点、私人雕刻公司公章和牌匾、办理固定手机、伪造工资收入证明等方式,向沈阳、丹东等银行申请160多张信用卡。假申请人接听银行核查电话,骗取银行认可,收到信用盲卡后,持卡恶意透支,导致多家银行损失100多万元。
2008年5月,李刚用虚假身份证向光大银行和招商银行申请了5张信用卡,但在两家银行发行前被捕。
2008年5月,李刚用虚假身份证向光大银行和招商银行申请了5张信用卡,但在两家银行发行前被捕。
第三个
记者从安徽省亳州市桥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亳州市5起公务员考试欺诈案涉嫌故意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机密,最近被检察机关逮捕。
6月14日,亳州市举办的安徽省公务员招聘考试下午开考5分钟。无线电检测车检测到亳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场信号异常。经警方技术确认和现场搜索,张超、王宇、周云鹏等人被当场查获。
经初步调查,今年4月,为使王坤通过安徽省公务员招聘考试,张双翼要求张超购买一套考试作弊设备,张超在考试前联系王宇、周云鹏寻求帮助。6月14日,王坤将作弊设备带入考场,张超、张双翼、王宇、周云鹏、杨从坤(另案处理)将两辆车开到亳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考试开始后,王坤通过微型摄像头将试卷问题传递给王宇和周云鹏,然后张超用对讲机将答案传递给王坤。
目前,桥城区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逮捕了王昆、张超和张翼,并以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逮捕了王宇和周云鹏两名试用警察。
第四个
昨天凌晨3点左右,台风“莫拉菲”袭击深圳时,有人通过暴风雨犯罪。罗湖区莲塘滨山花园14栋108房的居民意外遭遇。家里有五个人。他们中的一个被杀,另一个受伤。这对夫妇死了。两岁以上的孩子幸免于难。孩子的祖母被打昏了,老保姆被刺伤了。
据社区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士介绍,昨天凌晨3点左右,莲塘派出所警方收到报警,进门,走廊,客厅地上有血,两岁以上的孩子和奶奶坐在沙发上,老保姆肚子被刺伤倒在客厅门口,女主人倒在浴室门口死亡,男主人在12辆白色汽车后备箱死亡。警察到达现场后,受伤的保姆被送往医院抢救,两岁以上的孩子和奶奶被警察带走。
据滨山花园管理处相关人士介绍,事发时风雨交加,巡森早逻的保安员直到凌晨3点左右才发现异常。随后,保安跟随警方在社区逮捕凶手,但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结果,也没有找到犯罪工具。
据社区居民介绍,这个家庭已经搬进社区快三年了,一对30多岁的夫妇来自湖南。男人做家具生意,女人做保险,女主人的母亲照顾不到3岁的孙子,家里还有一个老保姆。事故发生的夫妇平时很少与社区居民交往。
昨天,罗湖警方证实,一对夫妇在案件中死亡,保姆受伤,两岁以上的孩子很安全,孩子的祖母被打昏了,但没有严重的问题。警方没有透露事件的原因。
第五个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沈某夫妇向李某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2007年7月,沈某与前妻李某离婚,女儿由沈某抚养。沈某和朱某再婚后。今年4月3日,朱某拿着伪造的李某身份证,以刘某的名义起诉,要求改变闺女抚养权。承办法官在审判中发现了漏洞,沈、朱夫妇被迫承认为生二胎而想出了这个“奇招”。此后,法院对沈、朱两人各罚款1000元,公安机关对朱某罚款200元,并收缴了伪造身份证。今年6月,得知上述情况的李愤怒地向法院起诉,要求朱立即停止侵犯她的姓名权,公开道歉,并共同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害。
法院认为,损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考虑到沈、朱能及时了解错误及其过错程度等因素,更适合确定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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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法律案例
以下是法律案例:
案例一:
一天晚上,一所县中学的四名学生闯入郊区一所中学的男生宿舍,拿出一把短刀威胁并殴打宿舍的学生,一起抢劫他们200余元。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被捕,因为受害者及时报案。
案例分析: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客观地反映在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迫财产的保管人、所有者和守护者”;在方法上,暴力公开“打击或强迫受害者的身体,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主观上,故意选择暴力手段来赚钱,四名学生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目的是非法占有。中国刑法还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1)犯罪时16岁以上的人完全负有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还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1)16岁以上的人完全处于刑事责任阶段。由于他们的智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有能力区分是非,他们应该要求他们对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2)犯罪时14岁以下16岁的人,对猛物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纵火、爆破、下毒等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四名学生犯罪时,3名16岁,1名15岁,应当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法律责任。案例二:
16岁的中学生李是一名中学二年级学生。他的家庭条件很好。李从小就被宠坏了。他不想在学校取得进步。他几乎每天都进出网吧,染上赌博的坏习惯。花钱就像流水。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父母知道他的坏习惯,并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因为向父母要钱的路走不通,他真的很想出去洒脱。有一天,他趁父母出门的机会偷了家里5000元现金。一个多月后,刘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了他,于是问孩子是否拿了家里的钱。这时,他几乎挥霍了5000元。刘蚂人害怕父母的责备,所以他一再说他没有接受,他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仔细调查,公安部门将犯罪目标锁定在李身上。面对大量事实,李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部门随后将其拘留,然后转为逮捕。在父母知道小偷是他们的儿子后,他们觉得他们的孩子没有犯罪,他们不想承担责任,要求公安部门释放李,但公安机关认为李涉嫌犯罪,所以他们不允许李父母的要求。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产,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方面具有特殊性。法律规定:“私人取得自己的财产或者近亲的财产,一般不按犯罪处理;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也应当与社会犯罪不同。“李偷了自己的钱5000元,金额很大。当他的父母询问时,他拒绝承认,并用私人钱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况,李应该属于“确实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司法部门以涉嫌盗窃罪拘留李,完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然而,李盗窃的财产毕竟是他自己的家,他的社会危害确实小于社会犯罪。此外,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布有罪的同时,一般会给予较大的减轻处罚。案例三:
2002年7月的一个晚上,一所中学的三名学生不小心溜进了学校,直接去了一个班的教室。一个学生先踢了教室门,然后另外两个学生踢了一下教室门扇。三个人利用这个钻进教室,开始损坏其他东西,然后转身离开。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公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学生破坏校舍等资产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计划绑架某乡中学生李某、张某,然后向家人勒索现金。2005年5月8日下午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两把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三根绳子、一根铁棒和一卷胶带,提前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李(男,16岁)、从家里骗出的张某(男,15岁),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要去桥桩取事先藏在那里的钱,把受害者骗到西桥东第三码头,然后躲在码头李,王拿着弹簧刀强迫两个受害者,李用铁棒击中刘头,刘倒在地上,徐用准备好的绳子勒紧刘脖子,大约一分钟后看到刘不动,用同样的方式击倒受害者,觉得两个受害者已经死了,迅速逃离现场。第二天,犯罪嫌疑人打电话给张家索要5万元人民币。第二天,三名嫌疑人打电话给张家,要求5万元。案例分析:李、王、徐计划实施绑架罪,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行为,而且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绑架罪判处绑架罪,实施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这类绑架罪本质上包括两种具体行为:一种是绑架,另一种是杀害被绑架人。在我国刑法中,这两种情况都可以构成单独的犯罪,即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达到法定年龄,因此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徐的犯罪年龄在16岁以下。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他不应当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而应当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不是一天之寒”。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积累和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学生自尊自爱,遵守规章制度,做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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