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创知产服务网,专业的全方位行业服务平台

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

简介:关于婚姻的法律知识中华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调整)中华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调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调整)在结婚之前一定要先想好了,结婚必须要点证,不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婚姻中离婚时一般就是孩子抚养权和夫妻共有财产的争议,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诉讼离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的决策》培碧已由中华共和国第九届全国 ...

关于婚姻的法律知识

中华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调整)

中华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调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调整)

在结婚之前一定要先想好了,结婚必须要点证,不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婚姻中离婚时一般就是孩子抚养权和夫妻共有财产的争议,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诉讼离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的决策》培碧已由中华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大会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

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调整)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大会《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的决策》调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女性、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举动。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暴。禁止家庭成员间的凌虐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诚,彼此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帮互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其他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纪,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激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中觉得不配戚举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获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仔配员,男方能够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中觉得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好的;

(四)没到法定婚龄的。

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

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

1、结婚年纪:男22岁以上,女20岁以上。

2、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

3、夫妻共有财产:工资和奖金;生产、运营的收源拆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传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明赠予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协议离婚办理机关:双方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

5、协议离婚所需资料: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张。

6、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诉讼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7、索取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凌虐、遗弃家庭雹指枣成员。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其隐藏、转移、变卖、损坏夫妻共有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两岁以下的小孩,抚养权一般归女方;两岁到10岁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来确定,需要衡量双方的教育、经济、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岁以上的小孩,抚养权一般根据小孩意愿来确定。

10、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可根据儿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压力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多个儿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升,但一般不能超过月总收入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逗旅当初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考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升或减少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按月给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岁止。

婚姻有哪些法律重点知识

一、结婚离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举动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忽视当事人意志,逼迫其结婚离婚行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要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举动。近烂哪年来,因为经济利益的的刺激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情况也日趋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举动,其表现形式也很多,比如:父母干涉儿女婚姻、儿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举动……。”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会受到刑法制裁

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幼儿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婚契法律无规定,处理惹不起纠纷

婚契引起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对婚契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协商一致解除婚约的,可自行消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护或是消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饥誉码

赠送的资产,酌情退还

对正常因婚契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的处理原则有以下几点:(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资产(包含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给予退还;(二)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赠送的价值不高物品,受赠人能够不予退还。

“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受害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有权要求受害方赔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骗取财物,将受法律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犯罪分子假借谈恋爱、订婚的手段骗取当事人财物。对此,一经发现,不仅骗取的财物要退还受害人,对侵权人也要给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行为情节严重的,会受到刑法的惩处。

三、只摆酒席、不领证,能算结婚吗?

大部分人都把一个盛大的结婚仪式作为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但是只举办结婚仪式而没有领结婚证,却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

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获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让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获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法律上便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要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双方都觉得彼此之间是夫妻关系,包含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资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接受,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四、办理结婚登记,要迈几个门槛?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在结婚的过程中,结婚登记又是最重要的一个阶段。那么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呢?

结婚登记申请须双方亲自到场

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要拥有以下证件: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居住证明;

(二)所属单位、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开具的注明本人出生日期和婚姻情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

(三)离婚后申请再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区域,须持有指定医疗健康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实;

(五)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须持有该父母所属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关系的证明。

教您一招:怎样补办结婚证?

领结婚证要迈几个门槛不容易,结婚证丢了还真让人头疼。其实不用头疼。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丢失或者损坏结婚证、离婚证的虚并,能够持所属单位、村委会或是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因此,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来代替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五、结婚也要符合条件,不合条件法律禁止

结婚不仅要经过必要的登记手续,并且结婚的双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了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才会给予结婚登记。那么当事人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结婚须达法定年龄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纪,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我国法律对结婚年纪的基本规定。

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婚龄,适合所有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结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可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国家与社会的根本利益,法律也允许作特殊的规定。比如说,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降低婚龄,可是男不得早于20岁,女不得早于18岁。

与此同时,出于一些相关因素的考虑,一些行业对业界人员的婚龄也有特殊的要求。比如:民航的飞行员(包含航行、领航、通讯、机务、乘务等)因工作需要,适当提高婚龄,男不得早于26岁,女不得早于24岁;解放军战士在未服满服役期间不准结婚;大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也不许结婚。这些特殊的规定都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同性、几类近亲属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结婚一定要“一男一女”,可是婚姻法多处提及“结婚的双方”。由此我们认为,我国的法律不可以同性婚姻,结婚的双方必须为一男一女。

近亲结婚的危害在此无须多讲。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可以结婚的近亲的范围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来说,直系血亲包含父母儿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含兄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姑与侄儿、舅舅与外甥女、姨与侄子等。

特殊的病症禁止结婚

目前,根据国家的《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指:

(一)麻风病和性病未经治好的;

(二)严重遗传疾病;

(三)相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狂躁抑郁症、呆痴症患者等。

六、近亲属需各自对待,能否结婚还待详说

近亲不能结婚,但也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其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详细说明。

不能生育的表兄妹能够结婚

姻亲能否结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姻亲是由于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是不具备近亲结婚对后代的危害性。因此,对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法律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比如说丧偶的儿媳嫁给公公等这样的状况,在老百姓的心里是典型的乱伦,难以被大家接纳,而且如果有儿女,还会造成传承上的一系列混乱。因此,针对不同辈份姻亲之间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会尽量劝其不要结婚。

养家属或继亲属之间结婚要慎重

“养亲”是由于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养亲之间一般也没有血缘关系。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儿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一条引申,因为收养所产生的旁系血亲关系,凡在三代以内的也是不可以结婚的。然而在中国的传统习惯中,并不反对同一辈份之间具有养亲关系的人结婚,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养子女之间都是能够结婚的。司法实践对此也予以了认同。

但是不同辈份的养家属之间还是严禁结婚的。

“继亲”是由于父母一方再婚而与其再婚的配偶及其亲属所产生的亲属关系,如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等等。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后妈和受其养育教学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由此,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养育教育关系,就如同父母儿女,自然不能结婚;要是没有形成养育教育关系,那么在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了以后,不同辈份之间的继亲还是能够结婚的。

对于同一辈份继亲之间,如继兄弟姐妹之间,由于没有血缘关系,又不和伦理相悖,是能够结婚的。

七、隐瞒真相枉费功,“结婚”还得判无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什么叫“无效婚姻”呢?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严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中觉得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好的;

(四)没到法定婚龄的。”

效婚姻对双方资产儿女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婚姻法》第12条规定,被确定为无效婚姻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资产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儿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相关父母儿女的规定。

只有法院才有权宣告无效婚姻

八、因受胁迫而结婚,一年内申请可撤销

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同时,还设立了可撤销的婚姻制度,给予了当事人依法决定自己婚姻命运的权利。

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由于结婚当时违背了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具有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所以在结婚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一方能够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申请,由此使该婚姻自始无效的法律体系。

被迫结婚,能够申请撤销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结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对结婚的另一方,给予威胁或损害,使该方违反自己意愿而结婚。这种胁迫,能够是一种暴力上的威胁,也可以是一种精神上的威胁,如以揭露当事人隐私为威胁等等。

有受胁迫一方有权提出撤销申请

一年之内提交申请有效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请求,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法定的时间期限,受胁迫方就没有权利再申请撤销婚姻了。与此同时,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消除婚姻关系,就只能通过离婚这种方式了。

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申请

在我国,当事人自己不能随便撤销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由它们来撤销婚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婚姻。

九、手牵手共度人生,彼此忠诚是责任

夫妻相互忠诚是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彼此尊重;……。”换句话说,夫妻间相互忠诚已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违背这一责任,就会有相应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而绝非只是受舆论的谴责这么简单。

相互忠诚主要是指性行为的忠实

违背该责任的法律后果

如上所述,既然夫妻间相互忠诚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违背这一责任,就把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规定了夫妻间忠实的义务的同时,还设立了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失赔偿的制度。换句话说,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为,违背了夫妻间互相忠实的责任,并因此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对婚姻的另一方将给予经济上的填补。

“精神出轨”不受法律制裁

严格说来,夫妻间相互忠实的责任也应当包括精神上相互忠实的意思。可是,法律只能约束人的行为,而无法约束人的精神。法律上的忠实义务主要指性生活上的忠诚,对于精神上的忠诚,·比如“网恋”、“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等等,就只能是道德所调节的问题,而法律既不应该去管,也实在是无能为力去管。

十、第三者插足离婚,受害方怎样索赔?

一方重大过错,离婚时另一方有权索赔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受害方赔偿损失,这是当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平等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

四种情况受害方有权索赔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情况造成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失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凌虐、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力确定受害方的职责以及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制受害方履行这一责任。当然,如果无过错方和受害方可以自愿达成相关赔偿的协议并给予履行,法律也可不过问。

十一、事实婚姻法不认同,重婚已是犯罪行为

事实婚姻不再被承认

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行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规章实施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对待。换句话说,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的民事法律就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以夫妻名义同居,认定为重婚

1994年12月14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这种非法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还将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最严重的破坏,是一种犯罪行为。组成重婚罪的有两类人:一是自己有配偶,但却和别人又结婚的;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依旧与之结婚的。组成重婚罪也有两种形式:一是登记结婚的方式;二是事实婚姻的方式。

十二、家庭暴力能够避免,依法维权免受伤害

家庭暴力不单单是殴打

“家庭暴力”,是指侵权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仅发生在夫妻间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全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只要是常常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含“父亲打儿子”、“孩子打老子”这样的行为,都是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如果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给家庭成员导致肉体上的严重损害,就不再是家务事了,而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家庭暴力法律禁止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严禁家庭暴力。严禁家庭成员间的凌虐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也有以下相应的制裁措施: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家庭成员,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以及所属单位应予以劝说、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予以劝说,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家庭成员,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部门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实施家庭暴力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家庭暴力造成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失赔偿。

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你能打“110”

如果家庭暴力行为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受害者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

行伤害鉴定,注意保留证据

为了防止此情况发生,高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两点建议:

(一)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受伤后应尽早到医院做必要的医治,并要求医生将损伤的位置、大小及特性保存在病历上。保存好你的病历,病历是一种证据材料。

(二)可以去做家庭暴力伤害鉴定。目前,不少地方的法医学鉴定机构成立专门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医鉴定中心。建立较早的有北京法院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家庭暴力受害者损伤鉴定门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中心。这种鉴定,能够避免因一般病历记载不全从而导致证据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必要紧急的情况下可以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集体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打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采用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三、妻子不愿生小孩,老公无奈莫强求

什么叫生育权?

公民有生育的权力,换句话说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生育权从根本上讲是指一个人有权决定生育,也有权决定不生育;以及有权决定自己什么时候生育。可是生育权的行使有两种前提:一是不能违反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等现有的法律法规;二是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生育权而防碍到别的正当权利的行使。

男性也有生育权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大会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都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确规定。因此,老公也有生育权。

男性不能逼迫妻子生或是不生孩子

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便行使。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也就是双方对是否要孩子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该如何处理呢?

老公能够提出离婚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小孩,老公却想要宝宝,夫妻两人在这个问题上不能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老公能够将其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其离婚根据,通过这种方式老公能够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如果妻子想要宝宝,而丈夫不想生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老公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单身女性也有生育权

200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章》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女性,可以采用合法的医学协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儿女。”因此,单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权。

在此,我们还需提示读者的是:这个规章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规章,并不适用吉林以外的地区。若是有其他地区的单身女性希望生育儿女的,还要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十四、养子数载非亲生,老公能够要赔偿

和人私通生子,是侵权行为

和人私通生子的行为不仅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举动,而且是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夫妻之间的侵权也要赔偿

侵权行为是对别人正当权利进行侵害并因此给予相应赔偿的行为。侵权行为不仅可能发生在不认得的人之间,并且也可能发生在夫妻间。

受蒙骗的老公有权追讨抚养费

受蒙骗的老公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私通生子的双方对赔付承担责任

十五、非婚生子是亲生子,抚养义务不能逃避

并非所有的小孩都出生于正常的婚姻当中,非婚生子女的权力也要加以保护。

什么叫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没有结婚的男女发生性关系所生的子女;已婚的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以及女性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亲子鉴定结论可作为证据使用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都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非婚生子女也有权传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十六、一方出走多年,配偶有权要求离婚吗?

如何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失踪满两年的,利益相关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其为失踪人……。”这样,就可以为处理被宣布人资产以及与之相关的人身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只有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利益相关人才能申请,包含:被申请宣告失踪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可以以分居满两年为由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夫妻一方出走满两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法院发出公告以后,即便另一方不出现在法庭,法院还可以根据夫妻两人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决离婚。

十七、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又回来,夫妻关系怎样处理?

重新出现后,夫妻关系分别处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是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益相关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他的死亡宣告。然后根据法院的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能够重新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根据以下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结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还没有另行结婚,那么从法院判决撤销死亡宣告的那天起,双方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经另行结婚,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和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此,赵女士与现在的老公陈先生的婚姻是有效的,而赵女士与前夫李先生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了。

(三)即便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的配偶已经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和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复。

重新出现,原夫妻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十八、人工受精得子女,离婚老公也得养

那么什么是人工受精呢?在对待子女问题上又该如何处理呢?

同质人工受精的子女是亲生的子女

一般来说,选用同质人工受精方式而出世的子女,因为采用的都是爸爸的精子和妈妈的卵子,只是用人工的方法使其结合生长,因此出世的子女与父母有血缘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并为婚生子女。夫妻两人均不得向法院提到否定其给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除非有证据证明医生误用了第三人的精子或是卵子。

协商一致的异质人工受精子女视作双方的婚生子女

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只要是夫妻两人一致同意,那么除了血缘上的差别,异质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与一般的夫妻两人所生的亲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

提供者对生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

提供异质人工受精精子或卵子的第三人虽然从生理学的角度来讲,和所生的孩子具有血缘关系,可是他们并不对所生的子女承担任何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且对提供精子或者卵子的第三者的身份是要严格保密的,除非是在所生的子女长大后结婚时可能会致使近亲结婚的时候,才能够有例外。

“代孕母亲”营利,法律明确禁止

我国的法律是不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代他人怀孕。

十九、收养子女要符合哪些条件?

三类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送养人是指将子女或儿童赠给他人领养的父母或者其他的监护人。

《收养法》第5条规定:“以下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养育子女的生父母。”孤儿的监护人是指对没有父母的孤儿担负监护责任的人,包含:(一)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二)与孤儿有关系的其他家属、朋友,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过孤儿父母所属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也可作为监护人;(三)在没有上述人作为监测人的情况下,孤儿父母所属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也可作为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

小孩的生父母因为身体健康情况、经济情况或智商等方面的原因无力养育子女的,也可以送养子女。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的相关介绍

相关推荐

如果您觉得本文不错,请把它分享给更多朋友!想要关注更多【法律服务】的相关知识,请关注【筑创知产服务网】的最新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