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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调查申请书怎么写

简介:离婚财产调查申请书怎么写离婚财产调查申请书的书写:首先要注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注明申请事项:申请法院调查财产证据。注明事实与理由:申请者起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者提到离婚诉讼前,被申请人已转移其名下财产并拒不提供其名下财产金额。因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保管于特定机 ...

离婚财产调查申请书怎么写

离婚财产调查申请书的书写:首先要注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注明申请事项:申请法院调查财产证据。注明事实与理由:申请者起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者提到离婚诉讼前,被申请人已转移其名下财产并拒不提供其名下财产金额。因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保管于特定机构或因存在客观因素,申请者无法自行搜集。为了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申请者特请求法院调查被申请人名下工资工资卡;住房公积金金额;银行存款;股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腊嫌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此案相关材料。查看此案相关材料的范围和方法由最高法院规定。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观点,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判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搜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裤迅面地、客观的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及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含:(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储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看调取的;(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书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实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它无调查搜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判案件胡局此需要的证据包含:(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增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流程化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申请进行。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

最高法观点:离婚协议把财产赠与子女,谁有权起诉

最高法观点:离婚协议把财产赠与子女,谁有权起诉

这是最高院观点吗?个人不信最高院会灭失家庭,事在人为,如果做了也是具体的人承担一切责任。我国原则就是父母必须把自己的东西献给家庭,时间、场所、条件有得商议,但不贡献给,我国直接强制认为是。这种赠送反映的事实就是灭失、摧毁家庭。但是家庭还有一个合法成员存在,任何人摧毁不了,国家保护着呢

最高法观点:离婚协议把财产赠与子女,谁有权起诉要求

离婚时把财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孩子还未成年,养育子女的一方,也就是监护人可以起诉要求过芦埋户。

离婚协议书里将财产赠与子女,若未履行,子女能否起诉要求强制履行

遗赠这种赠与行为是能够。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力。《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人民法院报离婚财产赠与子女复婚再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既然财产赠与了子女,财产便是子女的了。复婚再离婚时,只能处理复婚后新置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上次离婚时未处理完毕的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对从前处理后的财产再作处理。

刚结婚无财产无子女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男方:某某,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

女方:某某,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孕一孩子(闺女),名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如下: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无子女养育、抚养费及探望权纠纷。

三、无夫妻共同财产纠纷。

四、无债务与经济纠纷。

本协议一式三份,告尘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归档一份,自结婚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起效。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婚后无财产无子女离婚协议怎么写

第一,离婚协议书,是指将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两人所签订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测与探望、配偶抚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两人当事人签名,并经法院或结婚登记管理部门认同,才具有法定效力。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文件:

(一)个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二)个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养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宜协商一致的建议。

第二,离婚协议书的书写,没有固定的标准和模式,可是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处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抚养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多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务、债务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责任;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宜;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指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离婚协议书范文(无子女,财产,负债)

离婚协议书(无子女,财产,负债)的范文如下:

基本概况: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双方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省、市、自陪友蚂治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号:------。现因双方婚姻破裂,自愿离婚,达成协议如下:

1,明确双方是自愿离婚;

2,明确双方没有子女,没有养育的义务;

3,明确双方没有共同的财产,故不会有财产分配事宜。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4,明确双方没有共同的债务,故不涉及债务的分割事宜。如果男方或女方存在债务,则由该方自行处理,另一方不负责法律形式上的任何责任;

我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意愿和签订的协议负完全责任。我俩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种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归档一份,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后起效。

协议人签名或按指纹:

男方协议人:女方协议人

年月日年月日

已经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养育及财产起诉?

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为您解答:

实践中遇有这样一起案件: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去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对子女及家庭财产也作了处理。数月后,一方再婚,另一方反悔诉至法院,以当时脑简单为由,要求法院对子女养育及家庭财产重新处理。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呢?

我们认为,夫妻两人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及子女养所达成的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自愿处分自己权益的一种民事为,这种做法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护。

当一方当事人对于这种约定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则应当受理,并依照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平等原则、人人平等标准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明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情况后,给予合情合理地解决。

起诉离婚有离婚协议吗

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是两回事,诉讼离婚是最后法院出具判决书,而不是离婚协议

签完离婚协议离婚证已办还能起诉吗财产问题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年内,如果对财产分配有异议,能够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的,希望能帮助到你

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经典案例版***2***

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经典案例(2015精华版)

15、林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复杂。当前农村存在许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特性,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节,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担负赡养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一特殊人群,需在农村广泛宣传,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识,及时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保证老人安昌凯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与。

16、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陈某某的姐姐林某,是否能代为提到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和外力损伤而发生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能够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形式处理,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害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该永远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友烂,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到离婚诉讼。本案,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陈某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17、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涉及婚后财产协议效力的案子。当前,很多人在婚前婚后签署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后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消除离婚想法,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可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两人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使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同,且有见证人签名,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应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定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18、李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此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广大农村是比较典型的。非常多的当事人觉得彩礼是为完婚而给付的,离婚耐告唤了就应退还。其实,这是个误会。最高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要求,只有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像此案这种情况,虽然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造成非常困难,因此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观点,法院没有支持。这一点,希望广大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给予特别关注,离婚时要谨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9、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子。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人情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以后未能登记结婚。关于这类情况怎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予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予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典型意义:此案是被执行人有给付小孩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子。而且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蒙骗法官的方式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极度匮乏社会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养育教学的义务;父母不履行养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力。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养育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养育和教育的权力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而言,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要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到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可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小孩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躲避法院的执行。这种做法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小孩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躲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极度匮乏社会诚信的表现。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今社会是一个注重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获得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将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举步维艰。

21、李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典型意义: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充足的收益、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抚养费;有些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得多子女家庭里子女之间因经济实力差别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很难被法院认同。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把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运转等状况对抚养费金额给予酌定。尤其在存在多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担负不同数额的抚养费。

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观的体现就是受理离婚有关的案子越来越多。曾经亲密无间的两人,若在各奔东西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可是日常生活通常有别于童话小说,离婚里的双方好像总要将爱情失利的不快转移至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无疑能更好平复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有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也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稳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坏夫妻共有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坏夫妻共有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并且其主张选购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资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根据过错大小、具体案件等各项认定,故本案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有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最后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防止日后对簿公堂,给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因小失大,也失了风范。

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例案件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飞涨与未成年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抵触奢华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固定金额抚养费以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满足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为因未成年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是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终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和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两人义务负担的不稳定。

24、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典型意义:此案是一起当事人分歧焦点集中在子女看望问题上的案子。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们不应该有缺失。二中院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成长的基础上,试着进行“法院真情看望”,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方式。此案是通过此项措施成功促成纠纷解决的典型案例。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批准后,安排两个家庭在温馨平和的氛围里,对焦小某进行看望,并顺势进行辨法析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最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法院真情看望”为不直接养育子女的一方提供了与子女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机会,增进了爱情距离,有利于当事人从子女利益出发,合理解决纠纷,也有利于唤起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引导他们尽早走出离婚阴影,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25、陆某诉林某离婚案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诚义务。婚姻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彼此尊重,以保障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不单单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林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林某的举动是不道德的,亦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损失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6、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署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养育,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能够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去。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根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给予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养育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促使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方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27、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权力。”原告现已年迈,且体质虚弱,失去了劳动能力,真的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都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署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许可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想法。”可是,如果客观条件产生变化,例如某位子女明显没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去。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由于赡养义务是强制性法定义务。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离婚财产调查申请书怎么写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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