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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简介: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以下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里已经依法收走、征缴、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我国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坪、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 ...

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以下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里已经依法收走、征缴、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我国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坪、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因素,农户成建制地集体转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转移农户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条我国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土地登记内容与土地权属证书款式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能够公开查询。

确定林地、草原尺团春的所有权或是使用权,确定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各自按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农户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签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定所有权。

农户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签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能够对市辖区内农户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或乎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方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出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物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起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持审批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第七条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

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是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第三章土地运用整体规划第八条全国土地运用整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准许。

省、自治区、直辖陵耐市的土地运用整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准许。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运用整体规划,由各该地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准许。

此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土地运用整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准许;其中,乡(镇)土地运用整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市辖区人民政府或是省、自治区、市辖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准许。第九条土地运用整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第十条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运用整体规划应

当将土地划分成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运用整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荒区、建设用区域和严禁开荒区等;其中,乡(镇)土地运用整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处。

土地分类和划分土地运用区域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年

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以下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里已经依法收走、征缴、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我国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坪、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因素,农户成建制地集体转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转移农户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我国隐庆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土地登记内容与土地权属证书款式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能够公开查询。

????确定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是使用权,确定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各自按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农户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签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定所有权。

????农户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签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能够对市辖区内农户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方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出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物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起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持审批文件,向顷纳土地所灶乎握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第七条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是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以下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里已经依法收走、征缴、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我国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坪、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因素,农户成建制地集体转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转移农户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条我国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土地登记内容与土地权属证书款式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能够公开查询。

确定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是使用权,确定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各自按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农户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签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定所有权。

农户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签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能够对市辖区内农户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昌宴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耐竖银,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方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出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物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起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持审批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第七条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是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纤绝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第三章土地运用整体规划第八条全国土地运用整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准许。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运用整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准许。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运用整体规划,由各该地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准许。

此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土地运用整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准许;其中,乡(镇)土地运用整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市辖区人民政府或是省、自治区、市辖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准许。第九条土地运用整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第十条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运用整体规划应该将土地划分成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运用整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荒区、建设用区域和严禁开荒区等;其中,乡(镇)土地运用整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处。

土地分类和划分土地运用区域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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