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内容有哪些1、教育青少年懂得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懂得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2、教育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是保证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强大武器,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让青少年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 ...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1、教育青少年懂得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懂得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
2、教育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是保证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强大武器,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让青少年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统一关系。教育青少年规范使用民主权利,运用社会主义法制这一武器,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4、对青少年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指导学生严格遵守法律,并敢于同一切违法现象作斗争。
中学生法制小常识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不管什么人违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穷富、职业等而有所不同。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要分工协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采取的是依法治国。
10个必知的法律知识中学生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器具,屡教不改。
3、数次阻拦殴打他人或是强制索取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资料等。
5、进行荒淫或是色情、卖淫活动。
6、数次盗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入、注入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旷课、夜不归。
3、聚众斗殴,辱骂他人。
4、强制向别人索取财物。
5、盗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资料、读本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合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惩违反社会道德的不良行为。
青少年教育法律条例
青少年保护法
青少年保护法有青少年法规的一种。这种法规重点规定了对青少年和幼儿的教育保护。如青少年的就业、受教育的法律保护,婚姻和家庭的法律保护以及净化青少年的社会环境等保护性规定。很多国家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方面也规定了很多福利性和保护性措施,如对未成人犯罪不得判处死刑;开设少年法庭审理少年案子;少年犯在条件、设施较好的青少年教养院、少年院等机构中教育改造等。
青少年保护法
时间
1992年1月1日
目录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行、智商、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将他们培养成为有梦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继任者,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指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跟其他腐朽思想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团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城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它成年公民共同责任。
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给予劝说、制止或是向有关部门提出举报或是控诉。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求,采用组织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相关的社团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家庭保护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凌虐、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严禁溺婴、弃婴。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纳教育的权力,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规定接纳责任教育,不得使在校接纳责任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利身心健康的活动,防范和制止未成年人抽烟、嗜酒、漂泊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不得允许或是迫使未成年人完婚,不得为未成年人签订婚契。
第十二条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不得殴打,凌虐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有前述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人员或是有关单位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注、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协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小孩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举动。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设备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搅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小孩参加聚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团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纳责任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注、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幼稚园应当做好育幼、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商、品行等方面协调发展。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国家激励社团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电影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国家激励新闻、出版、广播、影片、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书籍、报刊、音像资料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售卖、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危害未成年人的书籍、报刊、音像资料。
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稚园、托儿所的教室、宿舍、活动室和其它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太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是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对流浪乞讨或是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它相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清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养育。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信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是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函由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卫生部门与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病症工作。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工作,努力办好托儿所、幼稚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团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和其它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稚园,倡导与支持举行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门应当对幼儿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预防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稚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稚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与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是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责任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拯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加以教导;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公安部门、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子,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开设专门机构或是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部门、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公安部门、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各自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各自拘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子,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子,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导、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拯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是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是服刑到期释放的未成年人,复课、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养育未成年子女产生矛盾,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被侵害人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导致经济损失或者其它损失、损伤的,应当依法赔付或是担负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幼稚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小孩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是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执照。
第五十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未成年人售卖、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书籍、报刊、音像资料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它合法权利,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凌虐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背管控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凌虐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养育,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且不采取措施,导致校舍坍塌,导致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唆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诱惑、唆使或是逼迫未成年人吸入、注入毒品或是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按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往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单位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单位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是依法强制执行。
附则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条例,报国务院准许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
青少年尊法守法的需求
尊法守法是社会安定的保障,青少年要认识到,一般违法行为的危害,自觉依法规范他们的行为,在生活中,分清是非,增强守法观念,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在人际交往中,依法从事民事活动,积极预防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又尊重他人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发展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内容有哪些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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