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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土地管理法

简介:中华共和国新的土地管理法法律主观: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指对我国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资产机制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行为给予规范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 ...

中华共和国新的土地管理法

法律主观:

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指对我国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资产机制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行为给予规范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使用土地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村委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里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里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签发证书,确定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签发证书,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签发证书,确定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实际登记发证机构,由国务院确定。确定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是使用权,确定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各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揽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协议约定。承包经营土地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揽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准许。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运用现状。

法律客观:

一、新土地管理法是否已经开始实施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上次是2011年12月31日调节,2012年1月1日实施。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滑顷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议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有望2013年执行。二、征地补偿标准修改内容、赔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十一届全国人大信碧陆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议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慧亩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议案明确规定,征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议案在补偿内容方面,除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以外,将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在补偿落实方面,议案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准许与实施征地。征地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准许前与执行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规违纪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2、修正草案删掉征地补偿30倍上限现行征地补偿政策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议案删除了现行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规定征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3、议案增强了社会补偿的具体内容议案在现行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增强了社会保障补偿。议案切实确保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增强了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的规定。议案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措施。4、征地范围界定《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议案)》(下称“修正案草案”)重点更改了涉及征地补偿的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增强了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并增加了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征地程序的规定。不过,除此之外,集体利益范围的界定、城镇住宅70年使用权到期后怎样续期、集体土地能否入市、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审评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等重要内容,在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都未涉及。专家指出,征地补偿固然重要,但若能明确征地范围,对集体利益、非集体利益征地做出定义,那政府就可以不干涉土地价格,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才能够真正在经济上获得实现。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征地的范畴界定得太宽。换句话说,不论是出于集体利益,还是商住用地,一律都采用了政府征收的方式,把土地变成国有。这样一来,必定在一定程度上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中国宪法规定,我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缴或是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条又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哪什么时候颁布的

《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大会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

最新调整是依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大会《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策》第三次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运用现状;衫州猜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运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应向社会迹耐公布;全国土地运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或型准后,应当对外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本篇文章参照百科-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调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

我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缴或是征用并给予补偿。

我国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可是,我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带羡态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要求,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举动。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运用整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述所指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含耕地、林地、草坪、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含城镇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之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土地运用整体规划确定的用处使用土地。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确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循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举报和控诉。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使用土地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村委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里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里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签发证书,确定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签发证书,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签发证书,确定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实际登记发证机构,由国务院确定。

确定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是使用权,确定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各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派滑承揽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蠢源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协议约定。承包经营土地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揽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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