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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年的违章建筑该赔偿吗

简介:10多年的违章建筑该赔偿吗法律主观:10多年的违章建筑不该赔付。城镇慎档规划主管部门能够责令停止建设或是做出限期拆除的决策,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未拆除的能直接强制拆除。拆除违章建筑符合法律规定,无须给予赔偿。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章》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 ...

10多年的违章建筑该赔偿吗

法律主观:

10多年的违章建筑不该赔付。城镇慎档规划主管部门能够责令停止建设或是做出限期拆除的决策,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未拆除的能直接强制拆除。拆除违章建筑符合法律规定,无须给予赔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章》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穗腔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宽族乱筑展开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准许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章建筑和超过准许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违章建筑拆除有赔偿吗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拆除违建,拆迁者无需补偿,但某些情况下,被拆迁者可获得相关的赔偿。

1、假如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拆迁方在拆迁违建的过程中,因拆迁给土地使用权造成损害的,应适当给予补偿。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得来,违章建筑人缴清了土地出让金,但没到转让年限,拆迁方也应补偿被拆迁户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损失。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得来的,拆迁方可以不补偿使用该土地的违章建筑人。

2、违章建筑里的资产能够不同于违章建筑存在,系违章建筑人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拆迁方在拆迁的过程中要注意先提示被拆迁者,搬迁并守护好个人财产,拆迁方对违章建筑里的资产不施加任何保障措施,导致被拆迁户资产受到损失的,被拆迁户可请求相应的赔偿。

3、违建一般情况尽管无法获得拆迁补偿,但可申请拆迁赔偿,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因为拆迁流程和方式违法,侵害了被拆迁户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被拆迁户的利益受损的,可提出赔偿损失的需求。3、违建一般情况尽管无法获得拆迁补偿,但可申请拆迁赔偿,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因为拆迁流程和方式违法,侵害了被拆迁户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被拆迁户的利益受损的,可提出赔偿损失的需求。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章》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运销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是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宜,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衍化问题:

标题:违章建筑如何认定内容:违章建筑由谁认定: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滑芹围,判断某一建筑是否为违章建筑,需要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信悄毕明。而拆迁方或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没有评定的权利。违章建筑尽管违法,可是违章建筑的建造者对违章建筑仍享有一定的权利。

10多年的违章建筑***该赔偿吗***

应当赔付。

一、违章建筑评定的根据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路面、管道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准许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一规定有效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障了开发、建设单位利益。可是,在实践中行政单位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阶段,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件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作违章建筑。事实上,认定是不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即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定违章建筑的特性。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特性、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实体法和流程法的规定。

(一)关于实体法根据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依据法的内容进行划分的结果,法律对大家行为的调整是通过设置权利与义务来完成的,权利与义务是法律的内容,以实体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实体法,以程序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程序法。

从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从属性来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控可以有效地限定违章建筑;从违章问题严重度看,城市穗迟弊的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别的地方违章建筑突显,按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但仅仅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所界定的违章建筑,适用范围较窄,实际上,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许多,范围也很广。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环境,预防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准许,不得在河道、河滩内建造建筑物”;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道路事业发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路面构筑物”。还有,铁路法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环保法第十八条、港口法第四十五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实体法条款,各自从不同角度对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作出了约束性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在界定违章建筑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实体法。

(二)关于程序法根据

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目的的手段和方法,程序法、实体法一样具有“单独的价值”。猜族法定的修建程序是加旦备强建筑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限定、引导建筑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因此,界定违章建筑还应结合相关建筑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相关建筑的修建程序的规定,包含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准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畴,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准许、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准许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相关审批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立即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路面、管道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款规定:“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使用土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凡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计划要求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款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核准的修”建性总体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二、违章建筑处理中的几个问题

违章建筑作为违法行为人违法的结果,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体现在对行为人的处理及对违章建筑的处置上。违章必究是一法治原则,否则会放纵违章。正是因为对违章建筑处置的软弱,才导致了违章建筑像毒瘤一样扩散。

违章建筑的出现有着深厚的时代背景,和我国人口多、就业机会少、人均居住面积、经济发展不均衡、相关建筑管理审核不合规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鉴于这些因素,笔者认为,对待违章建筑应当区分方式违法和本质违法。方式违法是指仅仅违背程序法的建筑物修建,本质违法是指违背实体法且情节严重的。对建筑物拆除是对物权的抵触,与物权法定相对应,属于民事法律基本制度。对违章建筑拆除处罚的立法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七)项法律保留事项。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随意扩大违章建筑拆除的范围,应属于超越立法权。现笔者对涉及违章建筑处理里的以下三个问题略陈管见:

(一)对城市违章建筑在拆迁补偿里的处理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有人认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子便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就不予补偿。笔者认为,这种一概而论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理论依据,更脱离我国实际。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即不动产的公示,通过公示使得该权利变成对世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能力。相反,未经登记也不能因此否认其所有权。老城区系历史形成,它记录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轨迹。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经济还很薄弱,城市规划和建设处在基层状态,但人口总数不断膨胀,满足住房需求整体靠居民自行处理,比如很多老城区的“棚区”。这种自行处理的住房未经任何审核许可,或为居民遮风挡雨的住所,肩负着政府应当承担但无力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将其作为违章建筑在拆迁时不予补偿的做法,无疑会出现难以调和的分歧。1987年以后的房屋普查登记,因为多种原因,依然存在遗留的无照房屋存在违章建筑嫌疑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有权就该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对于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子,在拆迁时应区别对待:

(1)1987年房屋普查之前修建且已经变成居民生活的必须,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认定其合法性。

(2)1987年以后修建,仅取得部分审核许可的,只要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里的“适度补偿,应当理解为假设合法的市场价扣减补办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

(3)1987年以后修建,没有取得任何审核许可的建筑物,只要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也应当给予适用补偿。这里的“适度补偿”,应当理解为假设合法的市场价扣减补办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及罚款。

(4)1987年以后修建,没有任何审核许可且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拆迁时不予补偿。

(二)对违章建筑侵权人的行政处罚

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含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是违法建筑并处罚款。三种处罚方式看上去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可是,行政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该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行为人的惩罚主要包括:

1、相对人没有本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仅违背程序法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

2、相对人本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情节严重的,行政单位可以做出时限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关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

一般情况下,法律没有明确行政机关具有违章建筑处罚的强制执行权,更没有明确强制拆除权。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又容易伤及无辜,因此,立法机构对行政强制执行权非常谨慎,目前我国只有极少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强制。

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没有强制执行权,并不等于不能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做出勒令拆除的处理决定后,被处罚人不起诉也不履行且已超过起诉期限的,行政机关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业执行。”这两条规定表明了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具有执行力,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不停止执行包含当事人自愿接受执行、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执行和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不包含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根据《若干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因此,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且已经超出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尽管法律规定诉讼期间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可是,人民法院不得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尚存在司法救济权期间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

一、凡属以下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用地:

(一)使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准许,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

(二)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

(三)出让、交换、买卖、租用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

(四)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

(五)临时用地逾期未交回的;

二、凡属以下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建筑:

(一)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准许,未领取建筑许可证,私自施工的;

(二)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工程图纸施工的;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临时性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三、违章处理方法:

(一)经检查确认属违章用地或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收到规划、城管部门的违章处理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工,听候处理。对不服从制止的,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基建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开户行停止拨款;供水部门停止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入户,工商局没发或吊销执照;规划部门停止办理用地、报建业务,直到审结为止。继续违章抢建的,要加剧处理,强制拆除或按每平米罚款一千元。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与人民生命经济损失者,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二)凡违章用地,一律时限撤出,并给予罚款,建筑物给予收走或拆除。罚款额度按用地面积每平米三百元计算,并没收其出让、买卖、租用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所有违章所得。

(三)凡违章建筑,视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时限拆除、收走或罚款的处罚。

1、经市规划局核准觉得可以保留的,经罚款后能补办手续。违章建筑罚款,按违章建筑面积或长度计算。属临时性建筑,每平米罚款二百元;属永久性建筑,每平米罚款六百元;永久性建筑物房顶违章构建的每平米罚款三百元。凡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之后的私人违章建房,超出三层以上部分及扩大占地部分,都应拆除,三层以下违章部分每平米罚款五百元。

逾期缴纳罚款者,每天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2、经核准时限拆除,逾期未拆者,应强制拆除,以料抵工,并予以通报。如不能以料抵工者,拆除的所有劳务费由违章者负担。

3、对参与违章设计的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处理:对设计方除收走其全部设计费外,并给予每平米罚款十元;对违章施工单位的罚款,按工程总造价的10%计算;今后再继续违章设计或施工者,在半年内停止承担任何设计方案和施工任务,情节严重者,由市基建办吊销其设计或施工证书,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对违章用地的企业或建设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违章个人,视违章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各自给予警告、罚款、行政处分。对违章的相关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罚款,每人五百元.

四、各用地、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接纳规划部门及城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状况,不得阻挠或为难。各管理区、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应对辖区内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监管、制止。

五、各级规划和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各自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直到递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六、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宝安县。

七、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当地相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

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处理意见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市、区、乡(镇、街道、场)及各督查组对违章建筑相关情况进行了仔细认真的调查摸底和分类统计,目前,清理整顿调查摸底阶段的工作已基本结束,即将进入集中清理、重点整顿阶段。为进一步做好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处理

1、2003年8月25号之后出现的违章建筑全部拆除。

2、在近期规划建设地段以及规划道路及两侧50米范围以内建筑,视作严重影响布局的违章建筑。主动拆除其违章建筑的,按10元/平方米补偿拆房劳务费;未主动拆除但近期可不拆的,按10元/平方米收缴罚款,同时签订协议,确保城市建设需要时自行无偿拆除。

二、关于城镇居民违章建房的处理

1、未经规划准许,已办理了用地手续但未开工的,用地手续一律由原准许单位收回,不得建设。

2、房屋已经竣工的,土地按375元/平方米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交易手续;房屋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收缴官费和罚款。

3、房屋还未竣工且不严重影响布局的,能够健全手续,按要求补缴出让金、官费及罚款后继续施工。

4、在规划控制区内、72平方千米中心城区外(主要是宜湖路两边),城镇居民建房按中心城区里的标准处理。还未完工的,停止建设,允许将在建房屋转让给当地农户,按农户建房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农户(含农民)违章建房的处理

1、未经规划准许办理了建房手续还未开工的,用地手续由原准许单位收回,确需建设的,按农户建房管理条例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当地农民(含农民)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房屋已经建成,并占用非耕地的,按有关规定收取成本费,占用耕地的,按10元/平方米补办占用手续;所建房屋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收取成本费和罚款。还未完工的,按要求缴纳费用及健全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

3、当地农民(含农民)超出一户一宅标准,或者外地农户在规划区内建房的,按城镇居民的要求进行处理。

四、关于拆迁户建房的处理

经核实,确属拆迁户本人在规定拆迁安置用地内建房的,土地按有关规定收取成本费,房屋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收取费用。拆迁户不在规定拆迁安置地内建房,或者不是拆迁户本人建房的,不享受拆迁户政策。

五、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1、违章建筑分类不明确的,各督查组要及时到市规划局进行违章建筑类别认定。

2、未经规划准许、相关部门办理了建房手续的,所建房屋一律由原准许部门负责按规定处理,需要拆除的,要按时拆除,需要补缴费用及罚款的,必须及时上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否则,会由财政直接扣费,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3、全部违章户必须准时接受处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否则,一律进行翻倍惩罚。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10多年的违章建筑该赔偿吗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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