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条例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条例》经修订后发迟清布,将在2023年8月11日起实施。新《办法》主要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以及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等四个方面作出了修订。新《办法》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加强 ...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条例发布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条例》经修订后发迟清布,将在2023年8月11日起实施。
新《办法》主要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以及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等四个方面作出了修订。
新《办法》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加强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度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撤销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增强了风险管控要求,加设利率风险监管指标,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监督检查、延伸调研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新《办法》增加了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政策,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
汽车附加品融资纳入业务范围
我国金融监督管蚂野理总局表示,《办法》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将汽车附加品融资纳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申请汽车贷款后独立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选购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具体而言,《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进行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通过合法方式获得贷款人或承租人的征信信息和其它内外部信息,全面评估贷款人或承租方闷旦喊的资信情况;单独有效开展客户身份核实、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合同签署等关键风控工作;建立完善个人和机构客户贷款风险模型,动态监测信贷资产质量。
本篇文章参照:百科-《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条例》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条例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汽车金融业发展的需求,规范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举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准许设立的,为我国境内的汽车消费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公司法人。岁世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点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卜雀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停止第四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准许。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说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眼。
第五条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少于40亿人民币或等价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人民币或等价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3亿人民币或等价的自由兑换货币。
(二)经营效益良好,近3年连续盈利。
(三)遵循注册所在地法律,无违法、犯罪行为。
(四)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公司。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金额最多且出资额不能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五)同一公司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最低注册资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匹配的经营场所、安全管理措施和其它设施。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人民币或等价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调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型段八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备和开业两个阶段。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条例的介绍
《汽车歼宴山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2008年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机构设立、变更与氏中停止,业务范围,风险管控与监督管理,附祥瞎则5章40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银监发〔2003〕23号)给予废除。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条例***2008***
第一章总则第历扰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推动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准许设立的,为我国境内的汽车消费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眼。未经中国银监会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应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停止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金;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企业章程;
(四)具有符合就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管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者;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控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匹配的经营场所、安全管理措施和其它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我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公司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有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有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入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期1年总资产察烂者不少于80亿人民币或等价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亿人民币或等价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规格);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少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规格);
(三)经营效益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期间持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能以借贷资金入股,不能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循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出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份(中国银监会依法勒令出让的除外),并在拟设企业章程中注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注册资金不少于3亿人民币或等价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人民币或等价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状况及审慎监管的需求,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备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者,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递交筹备、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准许,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支系败薯机构。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要求核准制度。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准许: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
(四)调节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结构;
(六)变更股权或改变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管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审批后能够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以上就是筑创知产服务网对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发布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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